電信兩宗合併案 NCC:將與兩宗頻譜轉讓案併案審查

包括亞太電信轉售900MHz頻段上下行各10MHz的頻寬予中華電信,另外,亞太電信與遠傳電信也提出申請,將進行2600MHz及700MHz兩個頻段的頻譜交換。

NCC委員會已在兩週之前針對臺灣大合併臺灣之星案、遠傳合併亞太電信案交換意見。翁柏宗說,頻譜轉讓或合併案,將依照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中包括第26條規定,電信合併案的審查,需從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等面向進行審查。

尤其合併案通過後,亞太電信與臺灣之星將成爲是消滅公司,但兩家公司各擁有209萬、265萬行動用戶,用戶權益的保障也是NCC審查重點之一。

臺灣大及遠傳希望9月之前可以完成審查作業,翁柏宗說,這是業者的期待,國外在審查合併案時都有一定的程序及流程,臺灣亦是如此。

各界關注合併案是否踩到頻譜1/3上限規定?以及NCC是否修法調整頻譜1/3上限?由於頻譜超標處理原則動見觀瞻,NCC強調,將依據「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及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審查。

根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應遵守1GHz以下、3GHz以下、及6GHz以下,分別不得逾1GHz、3GHz以下、6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1/3,3300~3570MHz頻率範圍內之實際可使用頻寬不得逾100MHz,24GHz以上不得逾24GHz以上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2/5。但經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後,其合計頻寬得不受上述1/3、100MHz或2/5上限限制,包括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發生時。

兩宗電信市場重大合併案,NCC是否啓動「例外」機制,成爲關鍵,NCC強調,截至目前尚未做出最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