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拋竿衝突 朝駕駛連開3槍依殺人罪判刑定讞

屏東遊姓男子暗夜開槍,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定讞。此爲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屏東遊姓男子2015年底到鹽埔漁港防波堤釣魚,因拋竿問題一旁的鐘姓男子口角遊男憤而回家取槍,到鹽埔漁港開槍示威恐嚇。鍾男駕車尾隨遊男,並在遊男身旁駕車迴轉,阻止遊男離去,遊男則對車輛連開3槍後逃逸。最高法院認爲遊男具有殺人故意,將他判刑5年半定讞。

最高法院這次判刑定讞的部分爲殺人未遂罪部分,但本案在高雄分院二審審理時,認定遊男還犯下一個恐嚇罪,這部分判刑8月,不得上訴第三審;另持有槍砲部分,一審判刑3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這部分遊男在二審撤回上訴,均已先行確定。

判決指出,從事遊覽車板金的遊姓男子,2015年12月25日晚間到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防波堤釣魚,8點半左右,他因爲拋竿與一旁釣魚的鐘姓男子口角。遊男不滿,收拾漁具開車回家。晚間11點40分,他取出藏放多年的槍枝,騎未懸掛車牌機車回到原地,並對鍾男嗆聲:「不要讓我碰到,不然就讓你死!」並將子彈上膛,對空鳴了一槍。隨即騎機車逃逸。

鍾男遭嗆後,立刻開車尾隨遊男,到鹽埔漁港入口處進海宮廟前道路時,爲了阻止遊男離去,鍾男加速自後方飆過遊男機車,並高速回轉,再衝向遊男機車後,二度迴轉。遊男放倒機車,持續對鍾男的汽車開了3槍,隨後騎車逃逸,畫面有如電影飛車槍戰場面廟口前的攤販報警警方獲報後,根據監視器畫面逮捕遊男,檢方依照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

但一審屏東地院審理後,即便發現遊男對車輛開槍,還造成引擎蓋脫漆凹陷,但不認爲他構成殺人罪,僅依照2個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槍砲罪判刑,其中對車開槍部分僅判刑10月。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爲遊男對車開槍的行爲,已經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確實成立殺人未遂罪,因此撤銷一審的10月刑度,改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6月,與一審相比,刑度加重4年8月!殺人未遂罪部分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