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留女嬰趴睡溢奶致死 保母和丈夫要賠200萬

臺北地方法院。(本報系資料照)

從事保母工作的31歲陳姓女子,去年受高中黃姓同學請託,幫忙照顧3個月大的女嬰結果卻在早上餵食女嬰奶類製品後,不但沒有拍背,還忽視女嬰父母「不能趴睡」的交待,獨留女嬰在家趴睡,與先生一起外出送小孩幼稚園,再去吃早餐,前後外出50分鐘回來後,女嬰卻已因溢奶呼吸衰竭死亡。刑事部分陳女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緩刑5年確定後,民事賠償部分,臺北地方法院今(30)日審結,判陳女和她張姓丈夫,要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判決指出,陳姓女子,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在新北市新店區的住處作爲託嬰幼兒場所,陳前年受高中黃姓同學請託,照顧出生甫滿月的女兒。去年3月2日8時20分許,女嬰喝完奶後,陳女未予拍背,隨即在同日8時30分 許,將當時3個多月大的女嬰,單獨放在臥室內的嬰兒牀上趴睡後,隨即離家與張姓丈夫送子女到幼稚園,並前往早餐店用餐

不料,女嬰卻在陳女離家時,因嗆奶致不能呼吸,等到陳女同日上午9時20分許返回家,查看女嬰時,發現女嬰已無反應,經送醫急救仍回天乏術

本案發生後,陳女在刑事審判中,被判緩刑確定,審理中,和被害人以200萬元和解。痛失愛女的黃姓女子,顧不得雙方高中同學,另提出民事賠償,除告陳女也告她的張姓丈夫,求償300萬。

北院審理認爲,女嬰是原告幼女母女親情深厚,卻因陳女不法侵害而死亡,致使痛失愛女,今後無法再享天倫歡樂,身心遭受重大打擊,所受痛苦可認定很深,考量一切情狀後,刑事審理中,雖達成和解金200萬,但不能因此扣除,判決陳女和其丈夫要賠200萬。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