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質疑利用簡訊實聯制辦案 檢察官:行政機關的問題

刑事局澄清都是依法聲請通訊監察檢察官也不認同法官說法。(林鬱平攝)

針對臺中地院法官質疑警方利用簡訊實聯制資訊辦案,刑事局19日澄清,警方爲掌握嫌疑人犯罪事證或行蹤時,會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向檢察官聲請、由法官覈准,核發電信門號調取票、通訊監察書,強調「簡訊實聯制也是通信紀錄之一」,警方偵查犯罪都是依通保法辦理,並沒有向衛福部調閱簡訊實聯制相關資料移作犯罪偵查使用的情形

刑事局國際科今年2月偵辦一起電信詐欺案,報請臺中地檢署指揮通訊監察,本月10日向臺中地院聲請兩名犯嫌犯搜索票,其中一嫌準票,另一嫌因承辦法官張淵森認爲在追查過程中,曾運用1922簡訊商店代碼而予以駁回。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宗元今在臉書表示,無法認同該法官的文章,認爲除非警方取得簡訊實聯制的內容時,沒有基於刑事訴訟法、通保法的規定,而是非法取得纔有問題;在合法狀況下取得,當然有證據能力。並批行政機關可以大於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嗎?行政機關唬爛不做其他使用、做出完全無效承諾,是行政機關的問題,不是司法調查單位的問題。

警方表示,依法執行通監,會取得電信系統產生的發送方、接收方的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門號通信紀錄。若要知道通話及簡訊內容,也必須得到法官覈准才能監聽、看到簡訊內的場所代碼等資料,絕非警方可以自行取得利用。

警方表示,該名不準搜索的犯嫌,經監察發現曾有發送1922實聯制簡訊商家代碼的紀錄,警方依通訊監察資料掌握他曾出現在某特定區域內,員警在該區域內逐一比對商家代碼,據以查出嫌犯出現實際地點均依合法取得的通訊監察資料,再進一步以實地核對調查犯嫌行蹤的必要偵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