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及租服業廣告未註明業者名稱 桃園裁罰34件罸款200萬

桃園裁罰房仲廣告未註明業者名稱。(圖/地政局提供)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1日指出,不動產經紀業及租賃住宅服務業,於刊登廣告時,應註明業者名稱,以示對其廣告內容負責,該局2020年度針對不動產經紀業及租賃住宅服務業違規裁罰,總計裁罰34件,罰款金額共計200萬元。

地政局表示,不動產經紀業(仲介、代銷)、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代管)都是特許行業,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營業,非法業者往往因不熟悉相關法令,未申請許可就從事相關業務,或擅自以仲介、代理人屋主名義刊登房屋租、售廣告,涉及非法營業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並禁止營業;如被裁罰後仍繼續營業,甚至將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桃園地政局進行房仲及租服業業務檢查。(圖/地政局提供)

地政局也提醒業者,諸如僱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業務(3件)、未簽訂委託契約即刊登廣告(3件)、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3件)、重要文件未由經紀人簽章(1件)、實價登錄申報不實(4件)等,也都是常見的違規缺失,最高可裁罰30萬元,相關業者及從業人員執行業務過程中都應特別注意,以免觸法受罰。

地政局強調,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且涉及建築、地政、稅務等諸多專業知識,不動產經紀業、租賃住宅服務業做爲交易的重要溝通媒介,應充分揭露必要資訊,並給予交易當事人適當的引導,交易過程都必須依法合法進行。民衆不論是有買賣或是租賃需求,也應慎選合法業者,交易過程中要善用契約審閱權利,相關交易條件都應在簽約前考慮清楚,並注意業者是否善盡法定責任,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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