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吃雞肉...嫩妹秒昏睡!遭囚禁「貨櫃屋凌辱4天」 逃脫前他還喊:再來做一次

小雨遭到阿宏囚禁4天。(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昱萱/臺北報導

一名女子「小雨」(化名)日前和媽媽吵架後離家,而後遇到一名阿伯「阿宏」(化名),對方好心地拿雞肉給她,並帶她到警局,而當時小雨還以爲自己遇見好心人,怎料卻是被對方帶到貨櫃屋裡囚禁4天,並慘遭對方性侵。對此,法官認爲,阿宏的行徑已經嚴重侵害到對方的身心靈,因此判他9年徒刑

判決指出,小雨因爲和母親吵架,在氣憤之下便從臺南火車離家,最後在雲林火車站遇到阿宏,由於當時小雨身上僅剩下不到100元的現金手機也不能通話,在孤立無援之下,誤信了假好心的阿宏,對方也向她聲稱,「天色太晚了,明天就會帶妳去警局」,而小雨不疑有他,便跟着阿宏到了他位於林間的貨櫃屋。

過程中,阿宏拿出熱雞肉給小雨吃,怎料她一吃下之後就昏睡過去,而一見到小雨昏睡之後,阿宏立馬露出原形強行性侵小雨得逞,甚至還在過程中不斷宣稱,要和小雨生孩子,行徑相當誇張。此外,阿宏還會在貨櫃屋內喝酒、揮舞鐮刀,讓手無寸鐵的小雨更加害怕,才因此慘遭對方軟禁。

更加離譜的是,小雨被囚禁4天后,好不容易找到機會打給母親求救。怎料,在她逃脫之前,阿宏還不斷要她脫下褲子,要求她和自己再做一次,行徑相當惡劣。此外,小雨逃脫後,疑似因爲太過害怕而忘記了阿宏的姓名、貨櫃屋地點,直到9個月後在自己的包包裡找到對方的藥袋,纔想起阿宏的名字並憤而提告。

對此,雲林地院審理後認爲,阿宏的行徑已經觸犯強制性交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6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上訴臺南高分院後,高分院法官改判9年徒刑,而案經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最高院認爲二審判決並無不妥,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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