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撫改革 考試院拍板未來50年省6000億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考試院會11日正式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全案朝向多繳、少拿、延後退規劃,適用對象爲已退、現職及新進公務員,若立法通過,預估未來50年將爲政府發揮減少6000億元支出的改革效益

▼銓敘部長張哲琛說明考試院拍板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改革方案。(圖/記者孫曜樟攝)

考試院規劃,延後退休金起支年齡,從85制改爲90制,將警消護士等危勞職務排除在外,90制上路前設有緩衝期,爲110年退休的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指數從85逐年增加,到從民國115年起,年資滿25年自願退休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爲65歲;年資達30年以上者,月退金起支年齡爲60歲。

另自106年開始,退休金計算基準也將逐年調降,至111年以後採(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額),退休金基數內涵也將從「平均俸額2倍」,調降到「平均俸額1.6倍到1.7倍」;退撫基金政府提撥與個人自提比率,從現行的65%、35%,變成60%、40%。

考試院設退休所得「屋頂條款」,112年起,公務員退休所得包含「月退休金」加上「優惠存款利息公保年金」,所得替代率上限不能超過80%。

至於18趴優惠存款,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維持18趴優存利率。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且兼具新舊年資者(含一次退休金),106年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降爲12%,並逐年調降,110年以後,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加上7%,以9%爲上限浮動

撫慰金制度,配偶起支月撫慰金年齡從55歲,延後到60歲;給付額度從月退休金的1/2,改爲1/3,並設「窮困條款」,特殊情況仍可領1/2。

對105年以後新進公務員,考試院規劃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第一層確定給付制公保年金、第二層確定給付制退休金、第三層確定提撥制退休金,所得替代率分別訂爲15%、40%、20%。

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改革後的退休撫卹法對已退人員來說,是循序漸進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率,對現職公務員來說,則是延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基數內涵及優惠存款利率、檢討退撫基金提撥機制,對新進公務人員則是實施多層次年金(兼採確定給付及確定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