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提案修法 公務員繳退輔基金「免稅」

考試院。(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蘇晏男臺北報導

考試院18日通過《公務人員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政務人員退撫條例》修正草案,若修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公務人員按月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用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預訂自2022年元旦起實施。

考試院指出,爲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並使軍公教勞工,和私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18日通過《公務人員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政務人員退撫條例》第5條、第15條、第40條修正草案。

在《公務人員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方面,其修正重點包括:第一,公務人員按月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用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預訂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退休金遺族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

第三,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宣告「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金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應自2019年8月23日解釋公佈日失效,爰刪除該款規定,並溯自2019年8月23日施行。

至於《政務人員退撫條例》的修正內涵,考試院說明,有關增訂政務人員自提離職儲金不併入薪資課稅,與溯自2019年8月23日刪除再任私校停發月退職酬勞金等規定,均與公務人員作一致性處理。

此外,因政務人員採離職儲金制,故無《公務人員退撫法》有關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調整月退休金的規定;而部分政務人員依原規定支(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其金額調整,依《政務人員退撫條例》現行規定,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調整方式及比率一致,故亦無須另作修正。

考試院表示,現行軍公教人員在職撥繳的退撫費用及退撫給與的課稅是採「繳稅在前,免稅在後」,因應本次公務人員退撫法的修正,將課稅機制改爲「免稅在前,繳稅在後」,對於已退休及現職公務人員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已依原規定課稅的年資,仍應保障該年資所計得退撫給與金額全部免稅的權益,所以將另配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以爲準據

考試院指出,《公務人員退撫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立法院審議,《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則將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