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碳權制度的理想與限制

「碳權」是什麼?

「碳權」簡單說就是允許某人進行碳排的許可證明,常搭配的制度就是總量管制,例如歐盟的「排放交易系統(EU ETS)」。國家把排放權分配給排放大戶(每年排放2萬5千噸以上者),排放權沒用完的業者就可出售,排放權不夠用的就須到碳交易市場購買。這時您會問,那要如何減碳?

首先政府在覈配碳權時,必須逐年減少,迫使這些排放業者要想辦法減碳,減得更多還可拿到市場賣。同時業者也可以評估,究竟是自己減碳比較划算呢? 還是到交易市場買比較划算? 這也就是主張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的理由,因爲藉由限縮碳權的核發來降低全國的碳排放,同時給予業者選擇的彈性,來降低減碳成本。

有總量管制纔有碳交易

這些年來不斷傳來呼聲,要求政府建立碳權制度,讓其減碳的作爲可以申請碳權,進而換取經濟回報。但要求進行碳排放總量管制,逐年減少核發碳權的聲音卻很少。殊不知這種半套的碳權制度無助於減碳,因爲核給碳權,就是允許某人可以排放。碳權核發的越多,就是允許排放越多。同時沒有總量管制的碳權,也不會有什麼價值。這也是爲什麼排放交易制度的英文稱作「cap and trade」的原因,有總量管制纔有交易。

當主要排放源都納入總量管制後,如何鼓勵沒被納入總量管制的業者進行減碳?這時便有所謂的「抵換(offset)」。沒有被總量管制的業者可將其減碳成果向政府申請碳權,然後賣給有需要的人。政府在覈發碳權時,就要像中央銀行在釋出貨幣時一樣謹慎,否則不只讓碳排更加失控,也讓碳權像超級通膨後的貨幣一樣沒有價值。

另一方面,衡量減碳成果時必須符合MRV的要求,也就是說必需「可測量(measurement)」、「可報告(reporting)」與「可驗證(verification)」。也就是說減碳成果必須是經得起客觀的科學檢驗,才能核發碳權,不能只憑常理認爲具有減碳效益便核發碳權。當然爲了降低全國的總排放量,政府在覈發碳權時必須減量核發,也就是說核發碳權的量必須少於真實的減碳量,否則大家都白忙一場。

歐盟剛實施排放交易的時候,允許業者少量(約5%)向歐盟之外購買符合京都議定書的碳權。但與國人觀念有落差的是,歐盟不接受經由造林所取得的碳權,因爲林木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是暫時的,若干年後木頭還是會腐敗釋出二氧化碳,還必須買新的碳權來彌補。此外從2020年之後,歐盟爲加強減碳力道,已經完全限制從境外購買碳權。

爲何蘋果要求RE100

由於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實施有許多必要條件,因此如歐盟上軌道實施的地方並不多。再加產業對電力需求的依賴日重,用電的排放佔總排放的比例越來越高,因此近來越來越多的國際團體要求品牌大廠必須承諾RE100,認爲這是驅動產業減碳更有效簡便的策略。然後品牌大廠再要求相關供應鏈也必須配合,所有的用電都必須是綠電。

爲何蘋果等大廠不接受供應鏈以購買碳權來抵換其碳排放?因爲碳權就好像各國發行的貨幣一樣,個別的含金量差異甚大。因爲核發碳權浮濫的國家,或是總量管制寬鬆的國家,其碳權價值甚低,全世界碳權含金量如歐盟排放交易市場的也不多見。

雖然臺積電目前囊括了大部分的綠電,但也不是如同許多人說的買不到綠電,而是希望買到更便宜的綠電。面對未來大量綠電的需求,政府可能就必須調整臺電再生能源的躉購政策。因爲以躉購匯率賣給臺電的再生能源,便不能成爲業者所需的綠電。未來應多鼓勵業者申請綠電憑證,取代賣給臺電,便可大幅增加綠電的供應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