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禁止贈予、出租或出售

本報北京4月5日電 (記者曲哲涵王珏)日前,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制定印發《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對文物資源資產的登錄清查、保護利用、資產報告監督檢查工作作出規範

強化文物資源資產登記,可以防止文物因“家底”不明而流失遺失或遭監守自盜。根據《辦法》,文物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將全部文物資源資產及時、準確登記錄入文物總登記賬,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覈算

在對文物進行登記造冊時,除須填寫“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卡”,相關單位還須強化對文物資源資產的信息化管理。財政部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信息化要求,建立資產管理信息集中共享機制

在加強文物資源資產的保護利用方面,《辦法》明確,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文物資源資產接收、登記、鑑定、編目檔案等保管保護制度,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文物庫房管理、修復複製等保管保護制度,並明確管理職責流程。管理收藏單位對文物資源資產進行保養修繕和定期維護,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收藏單位要加強文物資源資產展示利用管理,滿足社會公衆文化需求。考古科研教學機構等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加強文物資源資產的科學研究利用,做好文物科研標本的保管保護。管理收藏單位禁止利用文物資源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擔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禁止將館藏文物贈予、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