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學生水壺遭惡搞 喝下不明物 怒告求償結果出爐

國中女學生水壺遭惡搞 喝下不明物體,提告求償遭判決駁回。(示意圖,達志影像)

一名女子與其母親提起求償訴訟主張,她在2019年就讀國中時水壺遭同班同學投入不明物體,致她喝下後扁桃腺發炎及潰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認定無法證明同學在水壺內放置異物,且學校也沒有怠職行爲,判決駁回她的請求,全案確定。

這名女子提起民事求償訴訟主張,她在2019年就讀國中時,放置在教室內之水壺,遭同班同學5人中之一人投入不明物體,致她誤飲該等水及不明物體後,受有食道入口紅腫、急性扁桃腺發炎及潰瘍等傷害,及罹患混合焦慮與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症。

她說自己因而支出醫療費用30萬多元,並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30萬元,班導師,未盡防免係爭事件發生之義務,應與同班同學等5人負共同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而學校未阻止事件發生,應連帶賠償責任,共求償60萬多元,學校也要返還學雜費11萬元。

高院認定,無法證明5名同學在水壺內放置異物,尚難僅因她與其中數人交情不好,或同學傳聞系5人中之一人所爲等情,推論5人涉有前揭不法行爲,且學校事件發生前,已制訂「校園霸凌防制執行計劃」,定期舉辦防制校園霸凌宣導活動,沒有怠於行使職務之行爲,判決駁回她的訴訟,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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