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法修法 行政院通過

海委會指出,修正草案共30條,將有助於政府與民間合力強化「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三大目標;賦予主管機關可「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爲」、「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五大權限。

另也提供「吹哨者條款」及「公民訴訟」等二大公民監督途徑,提供用海單位「審議會參與決策」、「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及「信賴保護原則」等三大保障。

在海洋庇護區部分,草案明定分爲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按層次管理。又以核心區規範最嚴格,禁止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進入,但因國安或軍事目的、海域巡防、經中央機關同意的科學監測,或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且未從事航行以外活動等,不在此限。

緩衝區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水產養殖、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採礦探礦;永續利用區則須經同意,才能進行工程施作等,若違規進入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最高依序可開罰50萬元、30萬元和15萬元。

對於劃設庇護區等是否影響重大海洋開發,如基隆四接天然氣接收站?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說,特殊個案無法回答,庇護區要建立在生物多樣區基礎下,經過漫長過程纔會劃設,也需要科學依據。

管碧玲強調,希望海洋保育法能順利立法,讓臺灣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等方面更前進,並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等互相呼應,營造健康海洋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