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注意! 只有私募基金受益憑證損失 可後抵最低稅負

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海外投資股票損失,只能抵當年的交易所得,不能夠後抵。(圖/路透社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一項規定個人基本所得應以申報戶的綜合所得稅加計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同屬依人人壽保險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纔可以計入、境內私募證券投資信託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時減除非現金捐贈金額及選擇分開計稅的鼓勵及盈餘合計金額合併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海外所得包含未計入綜合左得總得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100萬者,免予計入基本稅額,超過100萬者要全數計入。

假如海外交易有損失者,只有自同年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額度不可以超過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值得注意的是,海外交易損失不得與境內財產交易所得互抵,且損失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過稽徵機關覈實認定纔可以扣除。

南區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如果2019年的綜合所得淨額有600萬元,且透過國內的期或券商投資境外期貨與股票境外的證券與期貨,所得1500萬元,但是投資股票損失1530萬元,海外基金配息190萬元、境內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交易淨所得300萬元以及前三年遞延後除的境內受益憑證交易損失50萬元。

甲君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互抵之後所得是0元,其餘的虧損30萬元不可以跨年扣除,所以未來的年度裡也不能拿這30萬來抵所得稅。所以甲君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的淨額有個人的綜合所得淨額600萬、海外所得利息190萬元(財產交易損失也不能抵)私募基金的受益憑證300萬元以及前三年度遞延扣除的境內受益憑證損失50萬元,甲君2019年的基本所得額爲1040萬元,已經達到基本稅額條例所規定的670萬,就應該檢具資料申報基本稅額。

▼最低稅負案例說明。(圖/南區國稅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