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快抽筋」重機騎士「放雙手3秒」被檢舉開罰1萬8 法官:應停車休息

▲ 手快抽筋大型重機「放孤輪」3秒,鄭男主張握把太久快抽筋,才暫放放鬆雙手。(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張慶輝攝)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2018年7月新北市汐止大同路一段,一名鄭姓男子騎乘一輛大型重型機車,因爲放雙手「放孤輪」離開手把約2到3秒,被旁邊的汽車行車記錄器拍下向警方檢舉,警方以危險方式駕車裁罰1萬8千元,鄭男他主張因握把手太久快抽筋,才暫放放鬆雙手,提起行政訴訟。

基隆地院受理後,法官表示,騎車累了,應停路邊休息,「危險往往在一瞬間」,駁回他的請求打臉鄭男。鄭男主張,他因騎車通勤,放雙手時,因手臂感覺即將肌肉痙攣(抽筋),在確認前後並無車輛,不需爲變換方向煞車做準備,所以暫放雙手並進行放鬆約略2秒後,非刻意做出此動作,並非危險駕駛行爲。聲明處分撤銷。

判決書指出,鄭男2018年7月26日9時許,騎乘大型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時,因雙手均離開把手,經勘驗民衆檢具違規影片向新北市汐止警分局檢舉影片,鄭男將雙手放離開機車把手約3秒,當時前後雖無車輛,該路段僅有左右2車道

檢舉人車輛系位機車右後方,距離非遠,機車右前方也有機車正在騎乘行駛,鄭男將雙手放離開機車手把,可能無法掌控方向,甚至可能導致平衡不穩而翻車情況,認定將雙手放離開機車把手之時間雖僅約3秒,屬危險行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並無不當駁回鄭男之訴。

監理單位表示,「危險駕駛」行爲的態樣多端,除在道路上蛇行以外,其他客觀上足認對於其他道路使用人造成生命身體危害之駕駛都算,鄭男將雙手放下,屬危險行爲,於騎乘機車而言,無法立即作爲變換方向、剎車或防禦駕駛作準備,當然屬於危險駕駛。有騎檔車或重機經驗網友則認爲,主要是遇上「討厭2輪的檢舉魔人」,因爲放雙手是常常的事,尤其是低趴的跑車,讓自己的腰可以伸展,放雙手時,已經是在減速,因爲沒有拉油門,警方使用「危險駕駛」來處罰,太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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