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 翁啓惠指檢方張冠李戴

中研院翁啓惠。圖/本報資料照片

浩鼎案昨(28)日召開結辯庭雙方攻防戰歷經約8個半小時,前中研院長翁啓惠、浩鼎董事長張念慈對於檢察官指控違背職務內容,均否認犯行審判長諭知辯論終結,將於今年12月28日上午11時宣判

備受關注的浩鼎案,昨日由主任檢察官吳廣莉先以長達2個小時的論告,她說,偵辦浩鼎案「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爲了公益不能視而不見。吳廣莉並詳述起訴書中的四大指控理由,分別爲翁啓惠3千張股票資金流、張念慈150萬技術股行賄、翁啓惠以中研院長職位指導潤雅簽約、派員學習和利益輸送浩鼎等,主張翁涉犯貪污罪。

張念慈則答稱,150萬技術股在美國司法部證券交易委員會經過2年詳盡調查,已釐清真相併還其清白,可以充分證明。在偵查期間,他也如實報告,並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但檢調全不予理會,並因此遭到起訴,實是「既憤怒、又無奈」。

翁啓惠則針對150張技術股和3千張股票說,150萬技術股從未發行,而3000張浩鼎股票有清楚的資金流,是他信託要留給子女的,也是他的家庭資產結果全被說成是賄賂金,這種張冠李戴錯誤在起訴書中隨處可見。

而且中研院從民國92年即規定院長不能介入技轉授權,因此,他從未以院長身分介入技轉案,而是以「創作人」身分盡該盡的責任,他並指責檢方電郵的錯誤延伸,還分不清Allyl Globo H和Globo H之間的差異等。

翁啓惠指出,他並未主導中研院與潤雅簽署備忘錄、或指示派員學習技術、交付糖分子、也未主導中研院與浩鼎簽署專屬授權契約;這些程序是智財處談判決定並由副院長簽約,整個過程合法合理

至於技轉「中研院酵素法」的授權金,也由廠商提議的2,500萬元增加到6,000萬元,浩鼎並已交付5,700萬元,包括400萬元的10克材料費。這些事實,中研院在回覆士林地檢署的詢問皆已說明,爲何在未收到中研院回覆就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