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修訂《股票上市規則》:縮短退市停牌時間

2020年3月1日生效實施的新《證券法》,對有關退市法律條款進行了大幅修改,主要體現在:不再對暫停上市情形和終止上市情形進行具體規定,改爲交由證券交易所對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體規定。上市交易的證券,出現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國務院10月9日印發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將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作爲一項重要任務,要求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監管力度。中央深改委11月2日審議通過《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再次明確強調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在上述背景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滬深兩所啓動了新一輪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結合前期退市制度改革經驗和退市實踐工作,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涉及退市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了相應修訂。

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是根據新《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結合當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階段和實際情況,按照中國證監會退市工作“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的要求,主要包括優化退市規則編寫體例、完善退市指標、簡化退市流程、新增其他風險警示情形和明確過渡期安排五個方面。此外,同步對《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等相關配套制度安排作適度調整。現將《股票上市規則》修訂情況簡要說明如下。

修訂主要內容

(一)按照退市指標類型分類編寫,便於查找使用

本次《股票上市規則》的修訂,參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關於退市制度部分的分類及編寫體例,將退市情形按照指標類別,分爲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和重大違法類四大類,並按類別分節撰寫相關退市情形和實施程序。修訂後,條文體例上更加清晰,規則查找更加便捷,規則使用更加友好。

(二)優化退市指標,提升退市指標針對性

本次修訂,對四種類型的退市指標均有優化和修改。具體指標優化內容包括:

1.優化交易類指標

本次修訂以下兩項內容:一是優化目前的面值退市指標,將原來“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面值”修改爲“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提升規則適用的公平性和統一性;二是進一步充實交易類退市情形,充分發揮市場化退市功能,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的退市情形,滬深各板標準保持一致。

2.優化財務類指標

本次主要修訂以下三項內容:一是新增“扣非淨利潤+營業收入”組合指標,替換原來的單一類型指標。本次修訂刪除了原來單一的淨利潤爲負值和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指標,新增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淨利潤孰低者爲負值,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的組合財務指標,並且在計算前述“營業收入”時,需要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收入。二是財務類退市指標在第二年交叉適用,加大退市力度。修訂後的財務類退市指標包括:淨利潤加營業收入的組合指標、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資產爲負值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三種指標。上市公司觸及前述任一指標,股票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第二年年報披露後,觸及前述任一指標或者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三是新增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財務造假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若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導致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情形的,則在公司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對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在此之後披露的首份年度報告如顯示公司觸及強制退市財務類指標的,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

3.優化規範類退市指標

本次主要修訂以下兩項內容:一是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指標。上市公司如觸及規定情形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對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此後2個月內仍未改正的,本所對公司股票予以終止上市。該項指標具體包括:(1)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來源;(2)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3)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4)本所認爲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二是考慮到實踐中個別公司出現半數以上董事不保證年報真實、準確、完整的情形,爲嚴肅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編制及披露工作,新增“半數以上董事無法完全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退市指標。公司在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法定披露期限內未予改正的,對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此後2個月內仍未改正的,本所對公司股票予以終止上市。

4.完善重大違法退市指標

爲進一步發揮重大違法退市的警示和出清作用,本次修訂新增量化可執行的財務造假強制退市指標,結合近年來財務造假案例情況,將標準明確爲:“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淨利潤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淨利潤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淨利潤金額總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虛增利潤總額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利潤總額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利潤總額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資產負債表各科目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淨資產金額的50%,且三年累計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達到10億元以上(前述指標涉及的數據如爲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三)簡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

1.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簡化退市流程

鑑於新《證券法》已經在法律層面不再規定暫停上市,授權交易所制定業務規則,並且科創板和創業板均已不再規定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流程,本次修訂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同時,參照科創板的做法,相應調整原來的財務類退市指標時間跨度設置,明確1年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即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連續2年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提高退市效率。

2. 將退市整理期期限縮短爲15個交易日,同時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設置

根據前期退市整理期實踐經驗,對退市整理期機制進行優化。一是考慮到目前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設置時間過長,將其縮短爲15個交易日,同時在配套規則中規定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優化後的退市整理期機制,提高了定價效率,縮短了退市流程,也不影響投資者的退出權利。二是規定因交易類情形退市的公司股票不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主要是考慮到這類股票在退市前一直處於可交易狀態,退市風險已得到充分釋放,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已無必要。

3.重大違法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延後,縮短退市停牌時間,簡化退市流程

本次修訂前,上市公司可能觸及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應當於知悉相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當日,向本所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連續停牌,直至本所作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停牌時間較長,不利於充分交易釋放風險。本次修訂,將連續停牌時點延後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判決生效,有助於在退市決定作出前通過充分交易釋放風險。

(四)增加和優化風險警示情形

近年來,本所在監管實踐中,針對部分通過非經常性損益等方式實現盈利,但持續經營能力仍然薄弱的退市風險警示公司,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同時對其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繼續提示投資者注意風險,市場反映效果較好。本次修訂,吸收既有實踐做法,將操作實踐落實到具體規則,新增2類其他風險警示情形:

1.最近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淨利潤孰低者均爲負值,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內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或未按照規定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同時,爲加大對關聯方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行爲的監管力度,將此類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實施標準修改爲:“公司被控股股東(無控股股東的,則爲第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餘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或公司違反規定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對象爲上市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子公司的除外),餘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

此外,目前股票上市規則規定,重新上市公司在其披露首份年報前,需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根據長航油運和國機重裝兩家公司重新上市實踐情況,重新上市公司運作規範,具備持續經營能力,風險較小,且保薦機構覈查後對此已出具明確意見。本次修訂將此類其他風險警示情形取消。

(五)本次修訂的過渡期安排

退市新規頒佈實施,涉及風險警示和退市規則的新老銜接適用問題。考慮到市場承受力和新規接受度,按照“區別對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次修訂擬對過渡期安排如下:

1.新規生效實施前已經被暫停上市的,後續適用舊規判斷應否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適用舊規執行後續退市整理期等程序。

2.新規生效實施前未被暫停上市的,財務類退市指標以2020年年報作爲首個起算年度進行規則適用;新規中增加的“造假金額+造假比例”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指標,以2020年度作爲首個起算年度進行規則適用。按上述安排,2020年度是財務類退市指標的首個適用年度,公司如2020年年報觸及新規指標,則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如2021年年報仍觸及相關指標,將終止上市。

3.對於新規生效實施前已經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經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在公司披露2020年度報告前,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在2020年度報告披露後,一律按照新規判斷是否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依據舊規觸及暫停上市標準但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並在2021年度報告披露後按新規執行,未觸及新規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4.對於新增的市值退市指標,自新規發佈實施滿6個月後施行;對於其他交易類強制退市指標,在計算公司連續觸及指標天數時,新規施行前後的觸及天數連續計算。

5.新規施行前已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且可能觸及舊規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其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事宜適用舊規。

新規施行後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據後續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導致公司2015-2020年度內的任意連續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舊規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導致公司在2020年及以後年度中的任意連續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新規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舉例來說,如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公司2019年、2020年連續兩年淨資產爲負,雖然觸及新規淨資產連續兩年爲負值的退市情形,但因新規適用期自2020年度始,因此此種情形將不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6.判斷公司是否觸及新規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時,以2020年度爲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8年-2020年爲最近連續三個會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