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健庭涉貪無罪 助逃稅判2月定讞

臺東縣長黃健庭被控擔任立委時收藥商回扣,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他被控貪污部分無罪確定,但遭依幫助逃漏稅捐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前臺東縣長黃健庭被控擔任立委時收藥商回扣,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他被控貪污部分無罪確定,但遭依幫助逃漏稅捐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定讞。黃昨天表示,沒有「收回扣」的問題,判決結果「欲加之罪,令人無奈」。

檢方指控,2005年藥商美時公司給黃198萬元,他用假髮票薪資單及交際費名目對方逃稅;歷審認定他收錢也向退輔會遊說,但藥品進用流程由藥審會合議決定,沒證據證明他讓藥商獲利,只能移付立院審議懲戒

黃涉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部分,歷審都認爲不構成犯罪,上訴後經分案,由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審判長,並罕見地開庭審理,昨判決更創司法首例,自爲判決且指最高法院前審判決有誤

黃被控貪污部分,最高法院認爲檢方上訴不符速審法規定,判決駁回;至於幫助逃稅部分,原審判刑2月,得罰科罰金,依法不得上訴但卻提上訴,一併判決駁回。至於黃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撤銷「未發回」,檢察總長可提非常上訴。

黃說,媒體長期以「收回扣」來形容,因他們看的是起訴書,但起訴書內容不等於事實。「收回扣」過度簡化又預設立場的說法,對他造成極大傷害。

黃表示,他接受企業支援臺東服務處一名助理,全臺東都知道,絕非法官認定的人頭。企業端如何做帳,他無從干涉,更從沒有想幫助逃漏稅的企圖。企業主管早獲無罪,他的判決拖延至今,卻仍被認定幫助逃漏稅,極爲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