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資產列入CRS及肥咖申報範圍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江育維表示,OECD及美國政府皆已草擬將加密資產納入CRS與FATCA應申報之金融資產內,宣告加密資產已正式成爲金融市場之一環,提醒臺商務必留意相關稅務規範及適用時間,避免遺漏應申報內容。

勤業衆信指出,OECD於3月底發佈公開指引新聞稿,將數位資產投資活動納入需進行資訊交換及申報之框架(CARF),要求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需每年申報其加密資產使用者資訊,包含用戶數量與相關具控制權之人資訊,以及與加密資產交易資訊,加密資產名稱、支付及收取價金與在公開交易市場所交易公允金額。

至於CARF對CRS影響,本次公開指引擴大了金融機構遵循CRS之應申報範圍,包含電子貨幣和央行數位貨幣以及間接投資加密資產。另外,公開指引中亦對CARF和CRS間多餘、重複的部分訂有協調條款,並提供CRS盡職審查程序和報告要求之一般性原則,供金融機構改善應申報資訊品質且減輕負擔。

另美國3月28日公佈的財政綠皮書則指出,預計將增加美國金融機構對其客戶屬非美國帳戶持有人申報義務,旨在實現美國與簽署租稅協定或在FATCA下籤署政府間協議之地區間,更穩健的互惠稅務資訊交換。該提案將要求美國金融機構申報非美國人在美國金融帳戶餘額、支付給非美國人在美國帳戶非美國來源所得、非美國人出售或贖回其透過持有美國金融帳戶之保管財產總收益、消極實體及其主要非美國具控制權人資訊。

此外,美國財政綠皮書也要求加密資產交易所必須申報非美國客戶所持有之加密資產銷售總收益;若非美國客戶屬消極實體,亦須申報其非美國具控制權人相關資訊。

美國政府會以透過與合作伙伴間資訊交換,相互接收納稅人有關加密資產交易之資訊。此提案將適用於2023年12月31日後之FATCA申報,即2024年進行之2023年度金融機構進行FATCA申報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