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條例與服貿同時進行並不衝突

張哲維

現在眼前最大的僵局在於「先立法再審查」這個訴求得不到迴應(姑且先不論公民憲政會議),關於這個訴求爲何得不到迴應,我想應該就是因爲先立法再審查,其實會造成的效果就相當於退回服貿。爲什麼這樣說?因爲矛盾點在於服貿已經簽了,所以如果新的監督機制規範說簽約前要有一些程序,那是否能適用在現在的服貿身上?經過與一些朋友的深刻討論之後,其實技術上有可能實現,因爲不溯及既往這個原則是可以有例外的,例如大法官714號解釋,就曾經基於維護人民權益理由,而讓法律可以溯及既往。但是,如果技術上可行,而且要適用在現在的服貿,那也就等同服貿必須要重新來過。由於這不單純是國內的法律,牽涉到對岸,所以這應該就是政府認爲有困難的地方

講到這裡,依然必須要深刻思考的是,退回服貿到底符不符合臺灣目前的最大利益?以現實面來看,我相信比較多人的答案會是否定的。

那如果不退回服貿,接下來可以怎麼作?其實是可以考慮就按照現有的立法機制以及朝野協商結論來進行實質審查。也許有人還是會問,那萬一服貿在接下來的審議過程中有對人民不利的條款通過,又該怎麼辦?其實,服貿協議第二十條已有規範--可以按照ECFA第十條的規定來處理,而且ECFA並未排除透過WTO解決雙方爭議事項選項。未來雙方如對涉及WTO規範之爭議事項(例如:適用WTO反傾銷協定採行反傾銷措施所衍生之爭議)確實無法透過ECFA解決時,可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綜上所述,就算「先立法再審查」得不到迴應,並不代表服貿就一定會通過一些妖魔鬼怪的條文,服貿還是可以按照現有的立法機制以及朝野協商的結論來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發生更糟糕的情況,服貿在接下來的審議過程中有對人民不利的條款通過,那可以尋求ECFA、甚至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所以,其實不用在「先立法再審查」這上面轉這麼久的圈子。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還是要訂,服貿該審的就還是繼續審。

作者張哲維,政治學碩士高中公民教師新北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