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提醒!徐州明天起實施,個人最高罰500元……

(原標題:緊急提醒!徐州明天起實施,個人最高罰500元……)

明天

徐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正式實施啦!

你對徐州的生活垃圾分類要求

到底瞭解到多少呢?

你知道

徐州的生活垃圾是如何分類的嗎?

不按照條例規定亂放垃圾,屢教不改

將會受到哪些實質性的處罰呢?

一起來看看

《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共八章五十四條,從生活垃圾管理的規劃與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條例適用範圍

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建築裝修垃圾、綠化作業垃圾、餐廚垃圾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生活垃圾分類標準

可回收物:是指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產生危險廢物,包括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

廚餘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有機易腐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小編提醒

或許您對實施垃圾分類還存有疑惑,小編歸總了一些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希望對你會能有幫助。

相關問答

Q:

普通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都需要履行哪些義務呢?

A:

《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標識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廚餘垃圾應當先在產生場所濾去水分,再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內。廢棄傢俱、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收集或者單獨堆放到指定地點。如果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相關規定,個人最高可處罰500元,單位最高可處罰50萬元。爲了更好地鼓勵、引導市民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條例》還規定,對於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標識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經教育、勸誡後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並自願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可以不予處罰。生活垃圾管理還將實行信用管理制度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信息歸集到本市信用信息平臺,並依法對失信主體採取懲戒措施。

Q:

關於小區、單位、公共場所、公共區域等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由誰負責,需要承擔哪些義務呢?

A: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城市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爲管理責任人,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或者管理人爲管理責任人;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爲管理責任人;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該單位爲管理責任人;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爲管理責任人;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臨時經營場所、商場、商鋪、餐飲場所、賓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人爲管理責任人;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水域、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管養單位爲管理責任人;機場、車站、碼頭、文化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爲管理責任人。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確定的,由其作爲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服務內容進行約定。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分類投放要求;按照相關規範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收集設施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收集設施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爲進行指導、監督;督促投放人準確分類並投入指定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勸告、制止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行爲,對仍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的,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將責任區內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單位等情況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分別交由具備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Q:

對於“前端分類投,後端一車拉”等市民比較關心的分類收運、處置問題,《條例》做了哪些規定呢?

A:

對此,《條例》第五章用9條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進行詳細的規定,對分類管理責任人、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的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建立“不分類、不收運、不處置”制度。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管理責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該管理責任人,要求管理責任人進行分揀;管理責任人不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報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環境衛生等相關主管部門處理。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不符合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該收集、運輸單位,要求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收集、運輸單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報告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Q:

單位或個人發現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問題應該向哪個部門、怎麼反映呢?

A:

《條例》規定: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其所屬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生活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下列規定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置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市商務部門負責協調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可回收物、有機易腐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爲進行舉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將舉報方式向社會公佈,方便公衆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並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明天將

正式實行生活垃圾 " 強制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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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準備好了嗎?

視融媒記者:潘璐璐

編輯:鄭子豪

責編劉青

總監製:李愛

監製:王經波

審覈: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