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照護費列扣除額?財政部擬研議

記者蔡怡杼臺北報導

對於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的居家照護費是否可列入所得稅扣除額財政部今日表示,依據現行所得稅法,受長期照護者支付給非法定醫療院所醫藥費並不適用扣除額範圍,不過,財政部也將擬訂適用於受長期照護者醫藥費用列舉扣除之合理規範,以符合憲法平等併兼具量能課稅原則

財政部指出,依據現行所得稅法,適用醫藥費扣除範圍的醫療院所,以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的醫院,且即使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的醫藥費給付也僅限於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者經財政部認定的醫院。

財政部表示,然而若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01號解釋,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的醫藥費,若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則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意旨不符。

對此,財政部迴應,財政部將與上述大法官解釋文之意旨,就「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得列舉扣除之醫藥費內涵,及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範圍通盤審慎研議,擬訂適用於受長期照護者醫藥費用列舉扣除之合理規範,以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併兼具量能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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