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務車載妹爽玩宜蘭3天 已婚官員爲4050元揹上貪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41歲的李姓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副工程司假借執行公務,開着公務車黃姓女友人到宜蘭旅遊3天,甚至將加油的油錢報銷公款事情露餡後堅稱他真的有去出差,卻被自己的通聯位置打臉,最後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2年有期徒刑。

李男開公務車載朋友旅遊3天。(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已婚的李男從2012年1月起擔任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的副工程司,職務範圍包括河川疏濬等工程,2014年12月到2015年12月被派遣主辦大安溪斷面河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作業,但因爲公務車數量不足,於是以每年76萬多元向租車公司承租2輛汽車使用。

沒想到李男2015年2月27日開着公務車外出,假借執行公務先到彰化載黃姓女友人,一路從彰化開到宜蘭,整整玩了3天,期間在臺中加油1188元,事後還報銷公款,就連1448元的旅費也要A,加上公務車3天租金爲1414元,總計共貪得4050元,爽玩一時卻因此揹上貪污的官司

▼▲宜蘭風景優美,是許多民衆假日愛去的熱門地點之一。圖爲草嶺古道芒花季。(圖/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提供)

李男辯稱,平常前往監督工地也常開着自己的小客車充當公務車,事發當天和返回途中都有經過南投縣埔里鎮,也有前往眉溪牛眠橋上游至善新橋下游河段疏濬作業現場察看,並非長期間挪爲私人使用,況且租來的公務車屬於租車公司所有,雖然使用3天但並未增加租金支出,也沒有損害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因此不構成犯罪

但臺中地院法官調閱李男的通聯位置紀錄,發現他根本沒有出現在工地附近的通訊資料,反而還出現在臺中市區,顯然人根本就沒有前往視察,上述說詞無非就是事後的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只是考量到犯罪所得只有4050元,最後依貪污治罪條例輕判2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