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員工身分證 勞動局籲僱主勿觸法

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到職時僱主因辦理受僱者勞健保投保及查驗身份之需,要求受僱者出示證件正本尚屬合理,惟辦理或查驗完畢後即應儘速歸還勞工,如違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意願,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如各類專業證照),就有可能誤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違反者,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呼籲僱主別輕忽求職徵才小細節,也提醒民衆如求職過程中工作憑證被扣留,可利用臺北市「HELLO TAIPEI單一陳情繫統」反映問題,或致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電話:02-27208889分機7038)洽詢,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