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條例》三讀 勞工月退金可設專戶不得扣押

勞保條例法案修正勞工退金可設專戶防扣押。(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賴映秀臺北報導

立法院15日院會三讀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等3項法案,勞工可開設專戶存入月退休金,並不得作爲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國民黨立委江惠貞指出,勞工退休金是「保命錢」,即使有債務也應保障維持退休後基本生活,如果沒有修法保住退休金,退休勞工最終會回到社會扶助體系政府照顧。

《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第29條,領月退休金勞工可出具勞保局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金。存款不得作爲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勞動基準法》修正第58條,明定勞工請領退休金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工保險條例》修正第17條之1,勞工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普通債權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