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企業排放廢棄物處7年徒刑、罰1500萬

企業排污水、廢氣等將有刑責。(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立法院29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未來只要企業排放有害廢棄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就有刑責,無須達成「致生公共危險」等抽象要件,就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原規定,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檢察官必須具體證明「致生公共危險」,以及如何證明這項公共危險的發生,與行爲人的污染行爲間具有「因果關係」,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認爲,這導致這項罪在實務運用實用性很低,因此提案修法。

根據三讀條文個人違法仍須達成「致生公共危險」才論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若是廠商或是業場所負責人監督策畫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只要有排放有害廢棄物之事實,就可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更可重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河川一夜之間成爲牛奶河。(圖/翻攝自臉書/Tipton County Emergency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