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國家情報工作法》 間諜罪最重處無期徒刑並終身追訴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13日三讀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草案,明定從事間諜行爲而泄漏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通訊安全管制資訊,給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將追訴期改爲終身。

現行情工法規定違法泄漏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等資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事間諜行爲而泄漏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資訊,給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者,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進黨立委趙天麟於提案中指出,鑑於保障國家產業發展經濟安全不受境內外不公平競爭手段所導致的負面影響,且避免相關規範定義不明與刑度過輕造成國安反情報反滲透漏洞,因此提出「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條文提到,爲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以及相關人員之管理與激勵措施,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權益,因此制定本法。條文明定,情報工作及其監督、相關人員支給、補償獎勵等,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三讀條文規定,違法泄漏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資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條文規範,從事間諜行爲而泄漏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資訊,給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將追訴期改爲終身。

三讀條文也明訂,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方法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前項之罪,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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