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度性侵同事女友「給3000元和解」 已婚男遭判5年半

桃園王姓男子在2018年2度性同事女友妻子談判時還拿3000元稱要和解,王男最後遭法院判5年6月,可上訴。(賴佑維攝)

桃園市王姓男子2018年約同事女友,稱要幫她找工作,卻在其住處硬上女子2次。(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桃園市王姓男子2018年約同事女友,稱要幫她找工作,卻在其住處硬上女子2次。事後王妻還說要給女子3000元,也揚言告她通姦。桃園地院依2個強制性交罪判王男5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法院審理,王姓男子2018年時,約同事女友,說要幫她找工作。王男開車載女子時,又說到他住處,有電腦比較方便。女子使用電腦時,王男伸出狼爪,對其性侵。後來女子在王男住處吃完晚餐後,王男又再度性侵。

因當時通姦尚未除罪化,王妻出面時,還稱要告通姦罪,「你女朋友竟然還這樣做,是傷害我的家庭、妨礙我的家庭捏,你希望你的女朋友被抓去關嗎?」王妻又拿出3000元作爲雙方和解條件,不過隔天女子男友上班時,就還給王男。

王男及其辯護人稱雙方是合意性交,並反稱女子若真的被性侵,怎麼還會留在王男住處吃晚餐。不過法院發現,女子心智程度低於一般人。衡量一般人若被強制性交,心理狀態會比較害怕、恐慌,不僅畏懼生命身體會受到加害者更嚴重傷害,也會擔心名譽世俗眼光歧視,面對這麼大的壓力,一般人都可能無法處理混亂思緒,更何況女子心智還比一般人低。

法院認爲,王男硬上女子2次,事後還狡辯態度不佳,不過有達成和解,依照2個強制性交罪判4年2月、4年2月,應執行5年6月,可上訴。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王聖傑表示,與已婚之人發生性行爲涉現已刪除的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民事責任則爲侵害配偶權。但該女子並不構成2前述法律責任,因女子系被性侵,並無與已婚之人發生性行爲以及侵害他人配偶權之主觀故意,即便客觀上確有發生性行爲之事實,仍無法要求該女子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王聖傑提醒,刑法通姦罪因違反憲法規定宣告失效,但通姦罪的廢除僅止於拿掉刑事責任,並不代表外遇就不用負擔任何責任,且相對於刑事通姦罪必須取得二人性器交合之證據,民事之舉證責任簡單許多,通姦除罪後民事上被害人所能求償獲判之賠償金額亦提高甚多,對於被害人之保障並無被剝奪或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