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遇到這些情況可向警說不 也能填「一張表」自保

▲遇到警方臨檢,駕駛可拒絕下車。(圖/東森新聞

地方中心/臺中報導

一切依法行政!駕駛遇到警察臨檢,其實不用怕,因員警依法必須告知臨檢原因,查完身分就得放行。律師提醒,駕駛只能在公開場所受警察臨檢,且不能有身體碰觸;員警除非有「搜索票」才能檢查包包,否則最多隻能「用眼睛看」。

員警執行臨檢除告知原因,並不能夠再做其它動作,像是要求留電話、地址相關個資,或命令駕駛熄火下車檢查,更不能搜身;駕駛人若遇到這些要求,有權拒絕。

律師柯劭臻14日接受《東森新聞》訪問表示,即使員警發現不對勁,也不能隨意翻動駕駛的私人物品,或打開包包查看內容物,最多隻能用眼睛目視,要求打開車子違法行爲,必須要有搜索票才能進行。

柯劭臻提醒,駕駛如果因警察作爲,當下不願意被盤查,可以當場索取「實施臨檢盤查(身分查證)民衆異議紀錄表」,「有這個異議書的話,將來民衆要申訴甚至於申請國賠,都可以依照這個異議表的紀錄。」

律師說,駕駛遇到臨檢,爲保障權益一定要留意;對此,有民衆認爲,警察白天、半夜辛苦又冒險路邊執勤,也是爲保護用路人安全,如果沒有太大影響,其實配合一下也不會有什麼損失

根據基隆市警局網站資料,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文中指出,前項異議,警察認爲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爲;認爲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警察必須有搜索票才能打開駕駛的私人物品。

▼警察不能隨意對民衆搜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