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趙少康家暴拋妻棄子 法院判周玉蔻賠償220萬…原因曝光

媒體人周玉蔻於放言傳媒、民視節目和臉書指中國廣播公司董事長趙少康家暴、拋妻棄子、不認骨血,趙提告要求周女、民視賠償100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今判周女、民視應連帶賠償200萬元,另周玉蔻單獨賠償20萬元,並移除相關言論,可上訴。

放言傳媒前年8月刊登文章質疑趙少康「前妻不幸在美國罹癌過世,兒子便由繼父和外婆撫養」、「你在人生過程裡是如何對待親身兒子的」;周玉蔻去年9月間在臉書發文「關鍵字:家暴、拋妻棄子、不認骨血」,並在民視節目中指趙「你打你的太太家暴,扔掉你家的兒子,不認骨血,拋妻棄子」。

趙少康向周玉蔻、民視提告求償千萬元並刪除、下架文章和節目。臺北地院認爲,周女於放言傳媒的言論與事實相符,並沒有侵害趙的名譽權,但周女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即在臉書、民視節目發表家暴、不認骨血、拋家棄子等言論,應負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周玉蔻指「家暴」消息來源爲韓靜燕於1981年間私下陳述,但韓靜燕證稱與周玉蔻無任何來往,也沒有和周玉蔻私下討論有關趙少康的私事;另趙少康與前妻依法律規定離婚,與「拋妻棄子」截然不同,且周玉蔻稱消息來源爲黃裕鈞,但黃經傳喚均未到庭,也未入境臺灣,難以認定周玉蔻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再者,依戶政資料、離婚協議書等,趙少康不僅承認與前妻所生之子、給付兒子教育費用,且與前妻約定日後不得更改兒子姓氏,並持續給予經濟上資助,故周玉蔻「不認骨血」的言論與事實不符,也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說明有合理查證。

法院指出,周玉蔻在民視節目的言論,未涉及公共議題,不受新聞自由保障,民視也未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自訂新聞自律規範,盡事實查證義務,與周女成立侵權行爲,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北院表示,周玉蔻、趙少康均是具有網路聲量及影響力的知名公衆人物,民視對於大衆也具有一定可信度與影響力,審酌周女侵權言論發佈於訊息快速傳佈的網路社羣及大衆傳播媒體,判周女應賠償20萬元,另應與民視連帶賠償200萬元。

周玉蔻。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