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全球課稅:細說華人海外資產省稅攻略

本站教育訊 據洛杉磯華人網綜合報道,在美國,有海外資產的人突然發現自己成了逃稅犯,必須自首,接受鉅額罰款,否則可能坐牢,很多人因此生活在恐懼中。擁有海外資產爲何可怕?禍源在美國稅制。

美國是「屬人主義」的稅制,只要是稅法上的「美國人」,也就是美國公民稅務居民,他們的「世界收入」(worldwide income)都要向美國政府所得稅,他們的「世界財產」也在美國遺產贈與稅課稅範圍內。而非美國人則只要報美國來源的收入或美國本地的財產移轉即 可。

過去,一些納稅人把資產藏匿海外,用以逃稅。但由於美國債臺高築,稅收吃緊,美國政府開始向那些有海外資產的人徵稅。美國法律規定每年要申報海外資產和投資。這些資產申報的費用昂貴,罰款重,動則萬元以上,還有刑事罰則。華人讀者不可不重視。

屬人主義 美國全球課稅

美國所得稅法遺產稅法對稅務居民的定義不同。所得稅法第7701(b)和其施行細則對稅務居民有非常複雜的規定,原則上持有綠卡或在美國停留一年超過 183天的人都算居民。這183天是以加權平均法計算的,當年日數除一,前一年除三,再前一年除六後相加超過83天就算居民,所以只要每年在美國停留超過 120天,就成爲稅務居民,就要納稅。而遺產稅法以定居 (domicile)來決定納稅人是否爲稅務居民,不管移民身分,只要有定居的意願和事實,即使只停留一天,也算稅務居民。

但是,如果能證明和母國的關係比美國親近,則可選擇當非居民。外交官、留學生、訪問學者等,雖全年停留在美國,也只是「客」,不算居留日數。如果非居民外國人和居民配偶同報稅,也算稅務居民。美國和世界很多國家定有所得稅條約,如果一個人具有雙重居民身分,則有權選擇用條約的「分勝負條文」 (tie breaker),用非居民身分報稅。

美國是全世界少數對未居住在美國的公民或綠卡持有者課海外收入稅的國家。美國公民曾爲此打官司打到美國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以一說法來爲此辯護。理由是居住在美國的居民繳稅買服務,海外公民和綠卡持有者繳稅買保險。當公民和綠卡持有者在海外有麻煩,可以 向當地大使館官員求救,會受到美國政府的保護。

美國法院的判決雖然顯得「強詞」,但也不完全「奪理」。對一個在不同稅制下長大的華人新移民,因爲不懂或是輕忽了全球課稅這個稅制的嚴重性,加上和母國「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使得很多新移民可能面臨逃稅的罰則。

五種方式 做好洗稅規畫

容易使新移民誤觸法網的五大海外資產和收入來源是:移民前已有的財產;海外親人的贈與或遺產;到海外工作,如海歸或拿到綠卡後還留在中國臺灣或香港;對海外投資,如擁有外國戶頭、房地產、股票、借款等;從事國際貿易,如在美國和外國都有公司,造成「關係人交易」問題

最近,中國大陸新富掀起美加移民潮,申請投資移民。很多申請人是以擁有大量中國上市公司股票、資產、或事業的先生當主申請人,拿到臨時綠卡後,妻和子女留在 美國,自己留在中國大陸奮鬥,成了空中飛人。這樣的申請移民存在問題。

美國稅法規定,移民前增值未賣的財產,在移民後出售,以原來的成本(cost basis)而不是以拿到綠卡那天的市價當成本。

增值稅是以賣價減成本來計算增值,成本低,增值多,稅就多。美國綠卡採用「登陸」制,親身到美國報到纔算,所以在申請綠卡或報到前,要先做「洗稅」的規畫。

第一是把增值的財產在落地簽證前先賣掉或贈與。虧錢的財產則留下來,等拿到綠卡以後再賣。做前要諮詢懂國際稅法的會計師或律師,因爲牽涉到母國和移民國的稅法和所得稅條約的所得認定和扣減、稅率、稅級的不同。在少數情況下,留下增值反而有 利。移民前三年內把財產贈與給信託,也當成移民後第二天的贈與。

第二是針對退休來美者。很多人拿到綠卡後急匆匆地辦退休來美國,結果幾十年 辛苦賺來的退休金要在美國一次繳稅。這些退休金在原居地往往是免稅的,也沒有外國稅可以扣抵。因此,想辦全退的人,在報到前要辦好退休手續,如此可以不繳美國稅。如果來不及,那麼領月俸,稅率低。千萬不要一面領退休金不報稅,一面在美國當窮人領社會救濟金 ( SSI),抓到是「雙重犯罪」。

第三是在移民搬到美國後三年內賣自住宅,如此可以享受個人25萬(夫婦50萬)的自住宅增值免稅的優惠。如果拿到綠卡後沒搬來美國,還繼續居住在原住宅,就沒有三年的限制。如果準備把自住宅留待去世後傳給子孫,也不必匆匆賣房。

第四是「只要綠卡不要稅」。投資移民時,以不賺錢、財產少的配偶當主申請人,另一有錢的配偶當眷屬。當空中飛人的中國籍配偶每年不要在美國居留超過120 天,就可以選擇當「合約國非居民」,在美國境外的資產和收入都可以不必在美國報稅和繳稅。

香港和澳門不適用中美所得稅條約,臺灣沒有和美國簽訂所得稅條約,所以港澳臺居民沒這個優惠。做這選擇時,要注意共同(聯合)財產,夫婦各有一半權利的問題。而且,用這方法要有隨時失去綠卡的打算,因爲用非居民身分 報稅可能被解釋爲沒有久居的意願,採用前需和移民律師商量。

第五是「合法避稅」,即利用免稅、所得稅條約、和外國稅扣抵 (foreign tax credit)等租稅優惠來減稅。如果已到美國報到而來不及「洗稅」,那麼只能用這個方法。一般而言,從稅率比美國高的國家來,原居地繳的稅比美國高,外 國稅扣抵可以免掉全部或大部分美國稅。所得稅條約也可使稅率降低。

海外贈與繼承 也可免稅

新移民常碰到的另一個大問題是海外贈與和繼承。

如果匯款入美國,唯一免稅的是外國人贈與的外國財產。其他的借款、還款、投資、生意、工作等都有利息、紅利和薪資稅的問題。有人透過沒有美國身分的親人把錢轉到美國來,但是這存在洗錢和逃稅風險。

海外贈與和繼承的免稅條件是:贈與人或被繼承人(過世者)是非居民外國人。擁有綠卡但不在美國定居,也可能當非居民;贈與的是海外財產或在美國的股票、債券 等無形財產。遺留的是海外財產或在美國銀行存款等。

如果受贈人一年收到所有非居民外國人的海外贈與或遺產10萬美元以上,或收到法人贈與出過1萬美元 (隨物價指數調整),則要申報3520表。未報的人,罰款是遺贈金額每月5%,最高罰款25%。

如果受遺贈後變成有海外資產,則要每年申報外國帳戶和資產。如果是公司、合夥等的大股東(持股10%以上),還要報許多商業的資訊報表

贈與稅可分爲年度免稅額終生免稅額。

年度免稅額是按每個 受贈人計算的,分一般和夫妻免稅額。

2011年一般免稅額是一年1萬3000元,並按物價指數調整。任何受贈人都可享受這優惠。夫妻免稅額分兩種,送給公民配偶,無限免稅;送給非公民配偶,2011年免稅額一年爲13萬6000 元,也隨物價指數調整。

終生免稅額是以每個贈與人計算的,美國 人和非美國人的終生免稅額不同。美國公民和居民的免稅額是100萬元,但只有2011和2012兩年例外,終生免稅額高達500萬美元。非美國人 (非居民外國人),贈與美國財產沒有終生免稅額。但非美國人贈與非美國財產或無形財產,則完全免稅。

遺產稅法規定,美國人(公民和稅務居民)的遺產,不管是留給任何公民、居民、或非居民外國人,免稅額在2011 和2012兩年高達到500萬美元,未用完的免稅額還可轉給未亡人。這個法律2013年起就不適用,免稅額很可能回到100萬元。

如果留遺產給配偶,要看繼承配偶的身分。遺留給公民配偶或爲非公民配偶成立的「合格本地信託 (qualified domestic trust,簡稱QDOT)」,可無限免稅,否則只能用自己的終生免稅額。

非美國人(未在美國定居者)在美國的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都要課遺產稅,且遺產稅只有6萬元免稅額。但非美國人的非美國財產和在美國的組合投資則免遺產稅。 組 合投資包括銀行、儲貸會存款(有FDIC保險的存款)和保險公司給利息(非股息)的投資以及專門賣給外國人的債券和借條等。

海外勞動所得 多可豁免

這幾年美國經濟不景氣,中國的經濟突飛勐進,臺灣健保優厚,使海歸從海外如潮涌回中國和臺灣。海歸者多數未放棄綠卡或公民權,只成爲空中飛人。有些人一走 了 之,忘了山姆大叔還在等他們繳稅。另一種是拿到綠卡未到美國居住的人,他們也忽略了山姆叔叔的存在。「這是造成他們欠稅的主要原因」。

其 實,只要好好規畫,讓自己合於去國稅(expatriate tax),即稅法911條海外勞動所得豁免的條件,

海歸者在美國境外的薪資等勞動所得,多數可享受鉅額的免稅額,但他們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必須是當年的勞 動所得(earned income);

報稅居所(tax home)必須在外國;

必須符合真實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或親身居留(physically present)兩種法則之一。

真實居所的第一要件是要設籍外國,如果在居住國用 非居民身分報稅,則不能用「真實居所」法則。

其條件有二:美國公民全年設籍外國,或美國永久居民全年設籍外國,是居住國公民,且居住國和美國訂有所得稅條 約。

在中臺港澳四地中,只有中國大陸居民可以享受此優惠,臺港澳和美國沒有所得稅條約,這法則不適用。

親身居留法則的條件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在過去12個 月內在美國境外居留330天以上。

可以說,享受「真實居所」優惠的人是「有家可歸」,只要在工作的國家以居民身分報稅,一年可以回美國不超過183天。反之,享受「親身居留」優惠的人「有家不歸」,因爲一年最多隻能回家35天,但他們不需在工作國以居民身分報稅。

海外投資省稅 辦法很多

最近幾年,許多美國華人到中國投資,遇到許多風險。例如,在投資時,有人怕繳稅和中國的外匯管制,結果錢正當進去,偷偷出來,白錢變成黑錢。

有人因爲海外投 資未依法申報,早期虧損因未申報不能抵美國的收入,也不可在賺錢時抵稅。很多投資海外的人因爲疏忽這一點,不只不能省稅,還要面臨非常高的罰款。實際上, 美國的海外投資有很多省稅和緩稅的辦法,如能好好利用,補繳的稅不多。

但是,美國的海外投資的申報手續,真可說是疊牀架屋,除了所得稅表 外,還有各種所謂的「資訊報表」,這些報表不只複雜難懂,資料蒐集也不易。最可怕的是缺報或錯報者,每個報表的罰款都從一萬美元起跳,有些報表如海外帳戶 申報表(TDF 90-22.1,簡稱FBAR)除民事外,還有刑事罰則,因此不得不慎。

美國有關海外投資的申報表主要有兩個:

一是行之有年的海外帳戶申報表(FBAR),此表申報個人在外國銀行、證券和保險戶頭。因爲外國戶頭申報歸「銀行機密法「管轄,國稅局雖然管申報,但不能用外國戶頭 的資訊來查稅,而且很多海外資產如放在家中保險櫃的股票和債券也不在申報範圍。因此,國稅局要求國會立法,要求納稅人和海外金融機構申報特定海外金融資 產。

美國國會在2010年的「海外帳戶稅法遵行法桉」(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中,規定在所得稅表上附上8938表來申報「特定外國金融資產」 ( 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納稅人2012年起要申報2011年的外國金融資產。

國稅局外國追稅行之已有年,但因經費和人力不足,成效不彰。不過近 幾年,國稅局有幾個突破。最大的突破是瑞士銀行(UBS)的桉子。銀行離職員工把公司教客戶逃稅的資料交給國稅局,國稅局告到法院,逼瑞士銀行交出四千多 名客戶名冊,國稅局和瑞士銀行的協定是不得公佈名單,讓客戶可以用「自首」而非「投桉」方式來處理桉子。國稅局因此推出第一波外國自願申報運動 (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簡稱OVDP)。2009年自願申報收穫豐碩,國稅局食髓知味,又在2011年推出第二波海外自願申報運動。今年1月,國稅局宣佈兩次申 報未完全結桉,又「重開」自願申報,其實是推出第三波自願申報,「這次是無限期的」。

爲調查用銀行洗錢,國稅局去國際匯兌中心Swift網 站查匯款和收款人資料,也強迫銀行申報可疑存款。例如,大量購買或兌現旅行支票、銀行本票等,銀行要報TDF90.22.47或TDF90.22.56 表。

一萬美元現金以上的存款或購物,則銀行要報FINCEN101到105表等。

美國也是國際洗錢防治組織艾格蒙聯盟 (Eggmond Group)的成員。臺灣有名的「海角七億」資料,就是美國透露給臺灣的。

很多人到免稅天堂藏錢,再用信用卡在美國消費來逃稅,國稅局就到法院控告信用卡 公司,強迫Visa、Master、American Express交出客戶資料。據說因爲資料太多,還存在國稅局倉庫裡。

爲破獲製造國際假虧損真逃稅的桉件,國稅局告金融業和大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逃稅辦法 (tax shelter package),逼出他們客戶的資料。

數千高危險族 列黑名單

從國稅局海外追稅路徑的研究發現,下列幾類人屬於高危險族,容易被查稅。據說,國稅局手上現在已掌握幾千個高危險族名單,準備查稅。

高危險族是:

高收入者;

用美國護照在外國開戶,或在開戶時填寫美國聯絡資料者;

已被美國政府盯上的銀行如瑞士銀行、匯豐銀行、瑞士信貸(Credit Sussie)等有免稅天堂帳戶的美國客戶;

外國開帳戶、用信用卡在美國消費者;

美國的國際銀行的外國分行客戶;

所有和美國做生意的國際銀行的美國客戶 (2012年開始、2013年申報);

和美國有生意來往的外國公司的美國董事、監事和大股東;

資訊公佈在各國政府網站上,隨手就可查到的公司的董事、監事 和大股東;

2009年後「安靜自首」者(一般報三年修正稅表就會查稅);

開豪華車的「稅表窮人」;

匯款進出美國頻繁者和突然有大筆外國匯款進出者。

美國以前破不了各國的隱私法,因爲找不到證據。但從瑞銀(UBS)桉子後,連銀行隱私法最嚴格的瑞士政府都修改法律,准許瑞銀提供美國客戶資料給美國政府。

其他免稅天堂基本上已沒什麼機密可言。加上美國國債高築,查稅越來越兇。兩次自願申報運動,美國蒐集衆多的外國逃稅路徑的資訊和協助客戶逃稅的銀行、證券 公司和顧問資料。

他們準備先追逃稅推手 (promoter),再從推手追出他們協助逃稅的客戶。「這就像撒網捉魚,一撈就一大把」。

美國將重視資訊報表的審查,要求第三者(third party)提供資料,包括要求美國金融機構的外國分行和外國金融機構提供美國客戶資料,要求外國企業提供美國股東資料,外國企業的美國股東、董事、經理 人員提供企業資訊。人人都被強迫做「報馬子」,互相監督,各種資訊報表的罰款也大增。

適用棄國者 須繳棄國稅

美國國稅局的內部監督單位「納稅人維護」(Taxpayer Advocate) 1月13日向國會公佈年度報告。其負責人歐森(Nina E Olson)在報告中,國稅局處理海外自首用「釣餌和鞭子」(bait and switch),欺騙納稅人上鉤,再給予重罰。「這個不合法的伎倆將使國稅局喪失納稅人的信任和將來對法律的遵從」。

歐森的報告顯示,很多 人無法或不願在美國的稅法叢林和勐虎交戰,已選擇棄籍。棄籍包括放棄公民權、放棄綠卡或選擇做爲條約國非居民。這一兩年來放棄美國綠卡和公民權的人大量增 加。但是,綠卡是「相見時難別亦難」,綠卡得之不易,放棄不只可惜,還有棄國稅(Expatriate tax)的問題。不過,並非所有放棄公民權或綠卡的人都要繳棄國稅,只有「適用棄國者」(covered expatriate)須要繳棄國稅。「適用棄國者」是指公民或長期永久居民(long-term permanent resident),長期永久居民是指持有綠卡達八年,第一年和最後一年不管幾天都算一年。因此,只要持有綠卡六年加前後兩天,就可能變長期永久居民。

「適用棄國者」棄籍時要有以下三條件之一:一、淨資產200萬美元以上;二、棄國前五年內美國淨稅負12萬4000元以上 (隨物價調整,扣除免稅額和外國稅扣抵);三、未申報8854表並聲明五年內都合法報稅。適用棄國者有兩個例外:一是出生時就擁有雙國籍,且棄國時是外國 (非美國)公民和居民,棄國前15年內作爲美國稅務居民少於10年。二是18歲半以前放棄美國公民權,且當美國稅務居民少於10年。

棄國稅法經多次修改,2004年以前規定有逃稅意圖才需要繳棄國稅。2004年以後把逃稅意圖拿掉,棄籍十年內要繳棄國稅。2008年新法規定,2008 年6月 17日以後棄國者,要用以市價計稅(Mark-to-Market)的方法,在棄籍時把所有財產都當一次出售或取出計稅。

其具體做法是,所有棄國者的財產以他成爲稅務居民當天的市價作成本,以棄國前一天市價當賣價,兩者相減,就是未實現淨增值(Net unrealized gain),扣除免稅額60萬,餘額加到棄國當年收入,在第二年報稅時繳稅。如果有虧損,只能扣3000元。

棄 國者的贈與和遺產的課稅也和一般美國人不同。一般美國人是贈與和遺產是由贈與人繳稅,但棄國者的遺產和贈與,卻是由受贈人和繼承人付贈與或遺產稅。不只沒 有免稅額,還以最高邊際稅率乘以贈與或遺產的市價。不過,已在棄國者的稅表上申報過或慈善贈與的財產除外。受贈人可以享受年度免稅額1萬3000元 (2011和2012年,隨物價指數調整)和外國稅扣抵 (Foreign Tax Credit)。

棄國節稅 理財各有訣竅

擁有綠卡少於八年(六年加兩天)內放棄綠卡,他們就變成一般外國人,不受制於棄國稅。但是,放棄前處理在美國的財產,可以省稅不少。「一旦放棄美國身分,他們就沒有這些稅務優惠了」。

賣掉在美國的自住宅,享受25萬(夫妻50萬)免稅額。有股票等資本損失轉帳(capital loss carryovers)的人,賣掉美國增值的不動產來和這些虧損互抵。在美國的房地產等100萬元以內財產(最好是增值少的,2011和2012年最高可 以有500萬美元),贈送給子女,用掉終生贈與免稅額,棄國後就失去抵稅優惠。

棄國前賣掉跌價的股票、債券,把虧損拿來和不動產等的增值互 抵省稅。增值的股票和債券等留下來,棄國後再賣,可以免稅。如果想把財產留美國,可轉成銀行存款、壽險、和組合投資(portfolio investment),棄國後利息免所得稅和本金免遺產稅,可以留着百年後送子女。別忘了告訴銀行,你已變成外國人,並填W-8BEN表,否則利息會被 扣繳。財產轉出美國,放棄綠卡後再贈與子女,可以免遺產和贈與稅

擁有公民或綠卡超過八年的人,棄國前節稅要用不同的方法。棄國者的自住宅棄 國時能否享受25萬(夫妻爲50萬元)免稅額,這點還不很清楚,因爲市價計稅是當作在棄國前一天賣掉自住宅,納稅人理論上還是公民或居民,應該能享受這免 稅額。但因爲棄國稅法凌駕於其他法律之上,且法律規定棄國後就不能享受這免稅額。因此,建議還是在棄國前把自住宅賣或送給子女。

有股票累積 虧損轉帳(loss carryovers)的人,賣掉美國增值的不動產來和這些虧損互抵。100萬元以內財產,增值越少越好,2011和2012年最高可以每人送500萬元 (夫婦就可送1000萬元),贈送給還有美國身分的子女,用掉終生贈與免稅額。如果能因此把淨資產減到200萬元以下,則可免於棄國稅。棄國後不只沒有終 生贈與免稅額,所有贈送給美國居民子女的財產,子女都要用贈與最高稅率繳稅。

對財產增值不多的新移民來說,只要好好規畫,「以市價計稅」未 嘗不是一個好的省稅辦法。因爲棄國稅是以成爲稅務居民當天的財產市價當成本,而非一般的用原始買價當成本,所以移民前的財產增值都免繳稅了。棄國後所有資 產,即使因享受60萬元免稅額而免繳棄國稅,但還是以棄國時的市價變成本,所以棄國後的「贍養費」也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