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駕照還開小黃不禮讓行人 撞倒4個月女嬰致骨折 法官震怒這樣判

無照駕駛又不禮讓行人,害4個月女嬰撞骨折,法官重判。(示意圖/達志影像)

李姓男子2007年起無照開計程車,且積欠103張罰單未結,前年他開車經過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撞倒抱着4個月大女嬰的吳姓男子,吳男及女嬰分別受挫傷及骨折,臺北地方法院斥責李男視國家法治於無物,依加重過失致人受傷罪將他判囚7個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的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在2007年11月30日經吊銷,迄今未再考領小客車駕駛執照,但前年11月16日晚上他無照開着計程車,況北市中正區西寧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貴陽街二段交岔路口時欲左轉,遇有行人穿越時,卻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吳姓男子抱着剛滿4個月大之幼女沿貴陽街二段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欲由北往南穿越西寧南路,李男貿然駕車左轉,因而撞及吳及嬰兒致倒地,吳受有左腰擦挫傷、左肘擦挫傷、右掌擦挫傷之傷害;吳姓嬰兒因此受有右側顏面擦挫傷、疑似右鼻竇積血、左側遠端股骨骨折之傷害。

臺北地院斥責吳男無照開車且迄今已達103件交通罰單未結,顯見他視國家法治於無物,對交通違規罰單持有「債多不愁」之心態,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迄今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致人受傷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