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後驚知妻子是「二手貨」求償百萬 法官打臉

蘇姓男子認爲妻子刻意隱瞞曾經離婚求償百萬,法官以離婚並非個人缺陷,判決蘇男敗訴。(圖/本報資料照)

在部隊服務的蘇姓男子與張女結婚18年,赫然從戶籍謄本驚見妻子有過一段婚姻,追問妻子她仍不願坦承,蘇男認爲婚姻有忠誠義務,隱瞞自己是「二手貨」,害他飽受精神創傷,求償100萬慰撫金,但法官認爲,婚姻是個人自由意志的展現,是否離婚並非擇偶條件、資格,判決蘇男敗訴。

蘇男主張,張女1996年刻意隱瞞已婚身分與他交往,多次外出過夜發生性關係,7年後兩人結婚,又再過了18年,蘇的母親因故請領戶籍謄本,發現張女的記事欄上註記有過一段婚姻,1997年才離婚,他回想當初兩人交往,自己原是「小王」,但張女否認,發誓保證是爲了辦理購屋貸款才「假結婚」,蘇怒控張女,以及自己的岳父、岳母幫助隱瞞,求償100萬。

張女則稱,她與前夫1997年8月離婚,交往4年多才與蘇男結婚,期間均爲單身,兩人結婚與前段婚姻並無關聯,且經過23年,早逾請求權時效。

判決指出,兩人婚前外出過夜發生性行爲,蘇男自己是「小王」,法律上不是夫妻,自然沒有配偶權保護的問題。蘇、張從1996年起交往5年多才結婚,代表有相當情感基礎,纔會互訂終身,對於是否曾經歷前段婚姻,屬個人自由經歷,並非個人結婚的條件,即使曾經離婚也不是個人缺陷,更沒有欺騙的問題。

蘇男主張妻子違反夫妻間忠誠義務,侵害其配偶權,法官認爲,夫妻一方是否有過前段婚姻,並非結婚與否本旨,應該是個人自由的選擇,與岳父、岳母更加無關,他們沒有告知女兒前段婚姻的義務,駁回蘇男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