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志情侶登記遭拒 伴侶盟要求撤銷原處分,直接結婚

呂欣潔(中)與陳凌(左)。(圖/記者張曼蘋翻攝)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同性婚姻聲請釋憲前有3件提起同性婚姻的登記案,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下午開庭審理同志呂欣潔與陳凌的案件律師團請求法院依據釋字748解釋,撤銷原處分並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也發佈2點聲明行政院應儘速完成民法修正案送交立法院、立法院應儘速於下會期協商,通過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

伴侶盟律師團主張,戶政機關當於拒絕同性伴侶登記結婚,是因爲現行民法僅保障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但這樣的處分已經因爲法官宣告違憲而無效,應應予撤銷,但是「兩年內應立法」是拘束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直接適用並無缺乏法律依據或窒礙難行問題,因此請法院直接命北市府作成結婚登記。

法官也在庭中詢問中正戶政事務代表,倘若立法沒有在2年之內完成的話,戶政機關要如何進行結婚登記?如果法院判命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機關會如何處理?中正戶政事務所則回答,須要待內政部指示,且現行登記系統尚未更改,設定仍爲「一男一女」。伴侶盟律師團則稱,會再邀請專家學者出具意見,提呈給鈞院參考,讓判決合乎憲法秩序。由於目前尚未形成心證,法官決定終結今日準備程序,擇期再行言詞辯論,庭末諭知候核辦。

伴侶盟庭後發出聲明,認爲行政院應儘速完成民法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大法官做出解釋至今已經3個月,但專案小組仍未提出具體法案內容,甚至還以沒有「法律根據」爲由拖延,實爲繼續違憲的侵害,而立法院也應儘速於下會期協商,通過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不應拖到明年地方選舉、徒增政治紛擾,應早日實現大法官只是的平等原則,迴應支持婚姻平權公民的期待。

大法官今年5月24日對同婚釋憲案作出解釋,宣告《民法》中的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2人,得爲經營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犯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因此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佈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修正《民法》或立法,逾期未完成,同性伴侶可以持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直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同婚支持者面露笑容。(圖/記者季相儒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