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麟洛鄉前後任鄉長涉貪 分別判刑8年、7年定讞

▲麟洛鄉前後任鄉長涉貪,判刑定讞。此爲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屏東縣麟洛鄉前任鄉長蔡志和、李新煌,2人於辦理多起鄉內道路工程採購案,收受承包商得標賄款,合計收賄710萬元,一二審均將2人分別判刑8年、7年。李男未上訴,已經先行定讞,至於蔡男則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4日駁回蔡男上訴,全案定讞。

李新煌從2006年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均擔任屏東縣麟洛鄉鄉長,這時同案被告蔡志和則擔任他的鄉公所秘書。李新煌卸任麟洛鄉長後,轉而投資裕均營造有限公司而爲股東。至於蔡志和則自2014年12月25日起,勝選擔任麟洛鄉長,但他於2017年8月9日因案停職,雖獲得復職,但當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

檢方起訴指出,2人於2013年底至2016年9月間,在承辦鄉內預算金額1000萬至3000萬餘元不等的8項道路類工程採購案,收受承包商得標工程款5%至15%賄款,檢調將2人帶回偵訊,並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全案偵查終結,檢方認定2人合計收賄710萬元,但因2人坦承犯行,並繳回部分犯罪所得377萬元,檢方起訴後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一二審法院審理後,均將2人分別判刑8年與7年,其中二審高雄分院衡量被告蔡志和與李新煌二人,所犯收受賄賂之數額、犯罪動機手段,並參酌他在犯後坦認全部犯行及自動將全部所得財物繳回之犯後態度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等情狀,將蔡志和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將李新煌判刑7年、褫奪公權4年。

二審判決後,李新煌未提出上訴先行定讞,蔡志和則上訴第三審。案經最高法院審理,14日駁回檢辯雙方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