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困難 營所稅分期繳納有條件

企業若因財務困難,而無法繳清稅款,只要符合三項條件其中之一,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就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稅。圖爲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若因財務困難,而無法繳清稅款,只要符合三項條件其中之一,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就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民衆詢問,公司近期收到2020年營所稅覈定補稅繳款書,應繳稅款50萬元,但因當時營業收入減少,公司資金週轉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想要申請分期繳稅。

營所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規定

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導致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繳清,在營所稅繳納期限前一年內,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就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開放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稅,是爲協助有繳納意願的納稅義務人繳稅,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應符合三種條件其中之一。

第一,營所稅應繳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日前一年內,營利事業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第二,相同期間內,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第三,營利事業遭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每次覈定補徵應繳稅款在200萬元以上。

以本案爲例,覈定補徵稅款50萬元雖不符合每次補徵鉅額稅捐200萬元以上的條件,不過若符合上述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的情形,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仍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不過稅捐稽徵機關會視應納稅額的多寡,酌情覈准分期繳納的期數。

另外,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經覈准分期繳納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隔日起,至繳納日止,依各年度元旦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應納稅額200萬元以上,稅捐機關也可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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