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理專吞客戶3.5億 判11年半定讞

臺新銀行前理財專員周勵宏盜用六名VIP客戶共三點五億元存款,彌補投資虧損外,還住豪宅、開名車、到酒店尋歡,最高法院依違反銀行法背信罪判處十一年六月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美金一七三萬元、臺幣二點八億餘元發還被害人及沒收,全案定讞。

周勵宏二○○三年六月起任職臺新銀行中和分行,先後擔任分行業務、理財專員、營運事業處財務顧問、通路營運事業處資深財務顧問與客戶關係經理等職務,長期爲客戶提供投資理財諮詢,受理客戶指示購買特定投資理財型商品或贖回。

周勵宏二○○八年至二○二○年藉推銷金融商品或私下協助客戶投資,以方便業務爲由,要求客戶在空白出款單用印或簽名,以每次約百萬元額度透過網銀轉帳他人帳戶,再匯回自己帳戶。

銀行事後接獲客戶反映帳戶約一千萬元不翼而飛,調查發現周負責的客戶資金皆非本人所提領,發出「重大偶發事件」警示,並通報金管會查辦。

檢方調查有六名客戶受害,指周沒悔意,未設法賠償客戶和銀行損失,且積極脫產,請求法院處十年以上徒刑。一審依銀行法特殊背信、僞造文書罪判刑十年六月,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後沒收。二審改判十二年四月徒刑,判決被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時周改口承認「客觀事實」,但不認爲適用銀行法特別背信罪,更一審審酌周身爲銀行職員,爲貪圖不法利益,未誠實履行職務,濫用客戶信賴誆騙款項,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詐得臺幣二億九五八二萬餘元及美金一七三萬元,其中返還被害人一五六二萬餘元。

更一審認爲周終於坦承主要犯行,陸續向被害人支付利息、返還被害人部分款項,但未能賠償臺新銀行損失,改判十一年六月徒刑,最高法院認爲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