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第2件! 新北市 勞工局發出爭議仲裁判斷書

勞工局發出史上第2件勞資爭議仲裁判斷書。(示意圖華隆工會北上總統府進行罷工抗議/資料畫面)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時隔20年,新北市勞工局於14日發出臺灣勞動史上第2件勞資爭議仲裁判斷書,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調解不成立的勞資雙方多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爭議,但訴訟程序曠日費時,仲裁機制能快速獲致等同法院判決效力結果,想較快擺脫爭議的勞資雙方可多加利用

臺灣勞資爭議史上仲裁案件相當少見,81年6月基隆客運發動罷工,由當時臺北縣政府勞工局依職權交付仲裁,並於當年7月發出史上第1件仲裁判斷書。依據勞委會統計資料顯示,自78年到101年10月共有10件勞資爭議仲裁案,新北市加臺北縣佔了其中4件,由於絕大部分皆以和解收場,故本次「史上第2」仲裁判斷書,爲臺灣勞動史又增添一筆新紀錄

謝政達表示,仲裁是一種具有高度法律效力及強制力的調處方式,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勞資雙方可合意交付仲裁;若爭議導致嚴重影響公衆生活主管機關也可依職權交付仲裁。一旦委員會做成仲裁判斷,勞資雙方都應履行,如果有一方不願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本次仲裁爲勞動契約終止爭議,勞資雙方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3次後,有關部分資遣費工資達成協議,但年資部分涉及適用勞基法起始點無法達成和解故於10月初合意交付仲裁,仲裁會議於11月初召開後,隨即進入事實調查程序,仲裁委員在蒐集相關證據後於11月下旬召開評議會議,最終於12月6日作成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結果資方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餘勞方請求駁回。

本案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其餘委員爲陳金泉律師劉師婷律師,3位委員在勞工法領域皆享負盛名。邱駿彥也表示,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仲裁程序自受理到結束約69至79天,相較於法院訴訟動輒一年半載,仲裁能更快速的解決勞資爭議,且仲裁勞資雙方不需付擔費用,這對經濟困窘的勞工更是有利。

勞工局表示,仲裁勞資爭議金額較高且調解不成立者,建議雙方當事人得合意交付仲裁,勞工局受理後,會請勞資雙方選定仲裁委員並組成委員會,委員會經事實調查後即作成仲裁判斷,其法律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可有效縮短法律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