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偷拍外甥女洗澡 法官認沐浴非猥褻行爲判無罪

洪姓男子偷拍未成年外甥女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院認爲沐浴並非使少年爲猥褻行爲,認定構成要件不該當,判決偷拍洪男無罪。(圖/本報資料照)

洪姓水電工在住家浴廁內放置針孔攝影機,2019年10月到12月間,陸續拍攝自己的妻子、小姨子、岳父和外甥女等8人,小姨子拒絕撤告,洪男因妨害秘密罪遭判處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30萬,而偷拍未成年外甥女部分,被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官認爲甥女當時正在沐浴,洪男沒有拍攝外甥女的性交或猥褻行爲,其行爲並非滿足性慾,與構成要件不符,判決洪男無罪。

洪男爲了滿足自己窺視他人的隱私慾望,案發時在北市住處浴廁內,裝設針孔攝影機,陸續錄到小姨子裸露胸部、性器官等沐浴影像,經過2個月,被妻子發現針孔攝影機而報警處理,兩人現已離婚。

洪男拍攝全家8人如廁、沐浴畫面,包括小姨子和外甥女、岳父和外甥以及家教都入鏡,被控妨害秘密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人案發後和解並撤回告訴,但小姨子並未撤告,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判處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每日2000元折算1日,但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屬於公訴罪無法撤回。

判決指出,依該法第36條第3項,洪男拍攝或製造,使兒童或少年爲性交或猥褻行爲,但法官認爲,「猥褻行爲」必須是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慾行爲,依照教育部《國語辭典》,沐浴是隻用水洗除身上污垢,是人類的一種個人衛生活動,不分老少、性別,幾乎每天都會洗澡,以維持身體乾淨,包括上廁所,也都是維持生活的基本行爲,並非爲了滿足性慾,難以認定沐浴、如廁屬「猥褻行爲」,認定構成要件不該當。

檢方認爲,有癖好的偷拍者拍攝兒童或少年沐浴、如廁,目的是爲了滿足性慾,若以沐浴非主觀上認知的猥褻行爲,而判決被告無罪,將失去保護無知兒童、少年的目的,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