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用閨蜜的卡消費抽到轎車 兩人卻鬧翻友情也掰了

臺北市一名女子閨蜜的卡到百貨公司消費結果抽到汽車特獎,但兩人卻爲此友情鬧翻。(圖/示意圖,翻攝自NISSAN官網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去年10月遠東百貨寶慶店週年慶活動,期間有舉辦摸彩轎車,一名莊姓女子用友人遊姓女子的卡消費,結果幸運中獎,但遠百把轎車送給遊女莊女認爲自己刷卡消費人,要求遠百送車給她,不然折現62.9萬元。法官認爲莊女非卡片申辦人,不符合「限本人使用」的規定,判決莊女敗訴定讞。

百貨公司的抽獎轎車,竟然一對好友撕破臉。法院判決指出,當時遠百提供的HAPPY GO卡友消費集點,抽獎的第一特獎是市價62.9萬元NISSAN日產 ALL NEW LIVINA精裝行家版轎車。參加辦法則是在去年10月23日至12月1日間,在寶慶店消費滿2千元且累積點數成功,就可獲得一次抽獎機會

莊女在去年10月26日持遊女的卡片消費1萬多元,12月23日寶慶店電腦隨機抽獎,抽出遊女的卡片獲得第一特獎,當時遊女找莊女提議平分獎品,但遭莊女拒絕。事後遊女領走車子,莊女得知十分生氣怒告遊女侵佔,另要求遠百得依抽獎辦法送她一輛轎車。

莊女認爲以遊女之名申辦的卡片,都是她在使用消費,主辦單位也未註明得限卡片申辦人才能參加抽獎,仍應以實際使用人爲主。但法院一審認爲抽獎宣傳單上有註明注意事項第一點也載明「本卡限本人使用」,且服務辦法法第8條更約定「卡友于行使卡友所屬權利時,應出示本卡,必要時得要求出示卡友本人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權益歸屬。」因此判決莊女敗訴。

莊女不服提出上訴,仍主張百應將轎車送給實際持卡消費者,若不能送車就得折現62.9萬元補償,但高院認爲其訴求無理,判她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