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股市》公發公司股務準則 金管會擬增訂大同條款

大同今年股東會出現諸多作爲爭議金管會對此研擬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新增3項「大同條款」,包括公司委外辦理後不可收回自辦、明年起對股務機構辦理評鑑、受處分公司需在2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等。

大同公司派爲保住經營權,6月30日股東常會發生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等爭議狀況,金管會認爲大同違反公發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7月中依違反證交法糾正大同、勒令即日起不得自辦股務,成爲開鍘首例

證期副局長郭佳君表示,爲配合公司法、公發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民事訴訟法等規定修正,並依據「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規畫,研擬修正公發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以強化股務作業品質中立性,並提升電子投票結果資訊透明度措施

首先,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較自辦相對樂觀、且已爲國際趨勢,雖然2013年起已要求新掛牌公司股務僅能委外,但並未規定不能恢復自辦。爲使股務單位規範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此次明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若已委外辦理股務事務,將不可收回自辦。

而目前自辦股務者因自辦時間已久、且集保定期查覈均未發現問題,故仍可繼續自辦,明年起由集保定期辦理股務機構評鑑制度。據統計,目前有72家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自辦股務,包括分屬14個集團的49家上市、6家上櫃及1家興櫃公司,以及16家單一上市公司

再者,金管會明訂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在遭金管會處分後,應於2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若無代辦股務機構願意承接、或金管會認爲有必要時,將由集保指定股務機構承接。

此外,現行規定採電子投票投票結果,需在股東會當天公告,如此造成公司派與市場派資訊知悉時間出現落差。爲提升資訊透明度,此次修正規定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前1日將股東電子方式出席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在電子投票平臺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