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女老師車底被裝追蹤器 2男辯稱「在找貓」因這理由判無罪

女老師前往停車場察看,郭男見狀謊稱「在找貓」後,與蔡男慌忙離去,事後委請車行檢查車底,發現遭裝設追蹤器1組,報警處理。圖/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檢警調查,蔡、郭與女老師素不相識,去年3月13日清晨,蔡駕駛轎車攜帶黑色追蹤器1組,邀約郭駕駛小客貨車,分別從高雄、屏東住處出發,前往女老師任職國小附近會合,同日7時許再搭乘蔡轎車,一同前往該校園外等待。

隨後,女老師駕車進入校內停車場停放完畢,2人在現場等待時機,9時33分許郭翻牆進入校園,在她的轎車底下裝設黑色追蹤器1組,蔡則在牆外把風。剛好她前往停車場察看,郭見狀謊稱「在找貓」後與蔡慌忙離去。她當晚9時許委請車行檢查車底,發現遭裝設追蹤器1組,報警處理後,循線查獲。

蔡辯稱,他在網路IG限動上看到有人發佈尋貓啓事,就約郭一同前往現場找貓,他沒有裝設追蹤器。郭則辯稱,他是受邀到現場找貓,那時候有看到貓影經過,翻牆進去,趴到車子底下察看,但沒有看到貓,「我沒有受託裝設追蹤器」。

檢方認爲,蔡、郭2人所稱前往案發地點尋貓,除無法提出相關網路IG限動佐證外,另2人居住地點分別高雄、屏東,離臺南案發地點相距甚遠,如因觀看網路IG限動得知相關訊息,也因長途奔波已尚失先機。

且2人於該日早晨6、7時許即前往等待,直至9時許離開,也不符合時間成本。他們行徑與一般偶發、巧遇尋得遺失寵物常情有悖,不足採信。

經扣案追蹤器經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得知基地臺移動位置,從高雄、臺南等地點,比對Google地圖,顯示蔡高雄住所與追蹤器基地臺位置相近,且追蹤器移動軌跡也與女老師前往案發地點、車行一致。

臺南地院指出,經審理調查後,未能從扣案追蹤器相關鑑識資料中,查得蔡、郭2人確曾有妨害秘密等行爲,依卷內事證,僅能證明2人有將扣案追蹤器安裝置在告訴人轎車,但仍不足以證明2人已有因此錄得其非公開活動,而達於「既遂」程度。法官認證據不足,判2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