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經理接受性招待 因這理由竟判無罪

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北地院審理2015年間臺電林口訓練中心新建工程弊案後認爲,林口實習工廠屬「單純辦公建築物」,供臺電公司內部訓練使用;本案建築工程水電空調工程則是臺電公司「私經濟行爲的行政輔助行爲」,並非刑法規範公共事務,24ˋ將遭控收賄、性招待而收押禁見的臺電林口訓練中心工作經理周毓良,以及收受賄賂的承辦人高聖文定期行賄的兆弘公司負責人傅秉豐等10人逆轉判決無罪。

這起臺電工程弊案,最終一審合議庭僅認定吉興工程派遣臺電綜合施工處的工程師楊藍茵長泰興業業務蔡裕家因向大同公司詐取財物分判3年8月、2年徒刑,蔡並獲宣告緩刑5年。

調查出,臺電公司營建處在2012、2013年間辦理林口核能訓練中心「水電空調工程」與「建築工程」共21億元採購案,負責驗收工作 的周毓良、高聖文,卻長期以「技術服務費」等名目,向承包商大同公司及兆弘公司索賄、要求性招待,若廠商不從就藉故刁難。

新北地院評議後,裁定周毓良、高聖文與傅 秉豐收押禁見;吳善友莊正端坦承犯行供述一致,分以20萬元、15萬元交保。

本案到了法庭審理時,攻防爭點卻變成這個臺電工程是否屬於「公共事務」,新北地院合議庭審結認爲,臺電雖然是國營公司,但林口實習工廠僅爲單純供臺電內部訓練使用的「辦公建築物」,建築工程、水電空調工程則是臺電公司「私經濟行爲的行政輔助行爲」。

合議庭認爲,周毓良等人雖有收賄,但由於並未涉及刑法規範的「公共事務」,也不是刑法規定的授權公務員,與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的構成要件不符,今日將周毓良、張志濬、張適泓、高聖文等10名被告判決無罪。

唯二有罪的,僅有佯稱是主辦人向大同公司成功詐得150萬元前金的楊藍茵、蔡裕家,其中楊藍茵坦承犯行且已繳回犯罪所得,判3年8月;蔡裕家未獲不法所得,判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

新北地檢署表示,將俟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是否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