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未明文入法釀冤案 朝野立委達共識:儘速修改證交法

TDR未明文入法釀冤案,朝野立委達共識:儘速修改證交法。(中時資料庫)

「臺灣存託憑證」(TDR)到底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價證券?儘管多數法界學界人士認爲,我國因未將TDR明文入法,造成不少投資人因炒作TDR遭法院以違反《證交法》判刑,現任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升過去就曾表示,美國與日本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本國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臺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我國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朝野立委們也表示,將在這個會期針對《證交法》儘速進行修法,讓極具爭議的TDR正名,以免戕害人權。

由於不少投資人因TDR遭法院以違反《證交法》判刑,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就是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炒作TDR,一審遭臺北地院重判18年有期徒刑,全案上訴後目前在二審階段。去年12月9日,高院曾傳喚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志誠、以及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以鑑定人及鑑定證人身分到庭,兩人口徑一致指出,「TDR就是屬於我國有價證券」。

郭土木強調,1987年財政部所發佈的第900號公告,就是爲了保障我國投資人,意即外國有價證券原股進入臺灣,例如像蘋果、IBM等外國原汁原味的股票在臺銷售,也要受到我國《證交法》規範。

郭土木直言,「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而臺灣存託憑證爲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發佈第900號公告時,國內還沒有臺灣存託憑證存在,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覈定的範圍內,900號函也並無覈定臺灣存託憑證爲我國《證交法》上有價證券的明確行政意思表示。」

王志誠當時也舉例表示,臺灣首宗臺灣存託憑證「福雷電子」,是在1998年上市買賣,而第900號公告是在1987年才發佈,財政部的第900號公告怎麼可能知道11年後的事?更不可能預見臺灣存託憑證出現,因此,他認定臺灣存託憑證非第900號公告所覈定範圍。他認爲,TDR未明文入法,法院這樣草率判刑非常不妥適。

由於TDR已引起諸多爭議判決,中華人權協會、前金管會主委陳沖、前金管會專委林國全、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郭土木……等許多證交法及刑法學者都認爲TDR爭議事件嚴重戕害人權,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使得害立法院也遭許多民衆質疑怠惰不修法罵聲連連,有不具名的綠營立委表示,爲了保障人權,同時不能讓曾是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集人的現任內閣陳建仁揹負侵害人權的罵名,也怕會影響到明年的總統大選,所以這個會期將會結合朝野立委針對《證交法》進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