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資人優惠 納入基本稅額

基本稅負制一覽

爲防止「新創蟑螂」規避稅負,財政部2日公告函釋指出,我國產創條例第23-2條提供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但該類租稅優惠必須計入基本稅額範圍,也就是個人海外所得、境內所得、租稅優惠如天使投資人優惠等合計超過670萬元者,超過部分需適用20%基本稅率計稅。

爲鼓勵國人踊躍投資新創事業,我國產創條例第23-2條規定,個人花100萬元以上投資成立兩年內的國內高風險新創公司,只要投資後持股滿兩年,即可享有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按投資額50%減免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最高上限爲抵減300萬元所得總額。

依綜所稅率最高40%觀察,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最多可減免綜所稅負約120萬元,可適度提高投資誘因。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旗下FINDIT早期資金資訊平臺統計顯示,近年臺灣新創投資火熱,我國新創企業自2015年到2020年獲天使投資人及創投挹注資金超過32.3億美元(約新臺幣901.2億元),獲投資案件累計達1,189件,以醫療科技、IoT等領域最受青睞。

惟近年新創圈卻出現部分「新創蟑螂」案例,有富豪運用人頭與低出資額成立新創公司,多方申請政府新創補貼並享受租稅優惠,增加小額收入並以新創公司租稅優惠避稅,等到補貼額度用罄或不符合優惠資格再解散新創公司,同時成立新的新創公司重複相同手法。

爲減少其租稅誘因,以免新創企業成爲逃稅管道,財政部2日首開第一槍,宣佈即日起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計入基本稅負,也就是天使投資優惠與個人海外所得、保險給付金逾3,330萬元部分、綜合所得淨額、分離計稅股利、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等列入基本所得額。

若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免稅額,超出部分則適用基本稅率20%計爲基本稅負。若基本稅負比綜所稅負還要高,則個人需補繳差額稅款。官員預期,函釋上路後可適度降低部分人士運用新創優惠逃漏稅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