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鵬/談軍事投資建案中的巧門、會議記錄與歸檔技巧

▲美軍海軍P-3C陸基遠程反潛戰巡邏機。(圖/翻攝美國海軍官網

王志鵬/備役海軍上校、現爲中華經略國防知識協會研究員

個人曾經於2001年12月擔任海軍司令部計劃技研組中校計劃官,負責海軍新一代潛艦海星計劃」專案籌獲業務,當時美國總統小布希於2001年4月答應出售臺灣8艘柴電潛艦,每年執行預算約5,000萬臺幣

2006年12月再赴任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建軍規畫處擔任上校計劃督導官,負責督導「海軍軍事投資建案計劃及三大軍購案中P-3C反潛機柴電潛艦(海星計劃)」業務,年度負責督導海軍軍事投資建案業務計50案以上(近250億臺幣),每一案少則5,000萬臺幣起跳,動則數十億甚至上百億臺幣。

▲白魚級潛艇(Barbel class submarine)。(圖/維基百科/PH1 Brian R. Lee)

那種每日沒天沒夜的加班,朝令夕改長官一句話就可推翻辛苦許久的計劃,相信至今的海軍軍官只要聽說要調到N5或J5任職,大多都會打退堂鼓,寧願去作戰單位N3或J3;然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中有很多奇怪的巧門,而會議記錄與歸檔亦有其技巧

軍事投資建案最常見的問題

國防部軍事投資建案是各軍種的源頭,也就是採購或建立新的裝備或計劃,各型建案都有詳細的規定和規範,必須根據「作戰需求」、「系統分析」和投資綱要,依階段與時間逐步詳細建立文件、反覆審查,最後確定建案報請國防部覈定備查,並不是能夠隨隨便便就獲得需要的預算經費;但往往爲了便宜行事而專營漏洞,而這種情況鮮少是承辦參謀自己的意志,大多是上級長官所滋事授意。

軍事投資建案最簡單的法則就是依找推定時間逐步建立,按部就班不急不徐,「有法依法、有規定按規定、沒規定依慣例、無慣例據道理、沒道理只好依指令」;最糟糕的就是反其道而行,就是上級長官指示「明明沒道理卻必須依指令、有慣例又不依慣例、有法規又不依規定又違法」!

一種最常見的手法就是「大案拆分成小案」,由於各軍種的權責範圍是5,000萬臺幣以下,因此由軍種自行建案、審查和核定,然後呈報國防部備查即可。

▲空軍實施戰力防護戰備轉場,P-3C反潛機升空起飛。(圖/軍聞社提供)

是以個人在國防部某一年度,在先期預備審查時,即發現海軍司令部將某基地近四億臺幣的全面性規劃拆分成8案,意圖以自行覈定呈報國防部備查來過關,譬如因爲要建彈庫、卸貨碼頭辦公大樓、連接運輸道路和生活區空間,明明是一個整體卻一一拆分爲「新建彈庫」、「新建碼頭」、「新建辦公大樓」、「道路設施改建」和「生活區空間改善」等。

被我看破之後,我的作法是直接先告知主事者高階長官(當時的海軍參謀長,因爲是以前的老長官所以聽得下去)以示尊重,然後找計劃署負責官員和各承辦參謀一同到部說明,當然一一查清後要求撤回重作,將8案合併爲一個基地的整體規劃案。

當然這很得罪人,因爲退回重新規劃再經審查,至少要再花三個月時間以上,不過我退回同時會告知「軍事監察處」。

另外,就是總會有一種傳統遺留的壞觀念就是「預算一定要要多編一些,好讓審查時來刪」,通常會多編10-25%左右,這種並不算是誇張的「灌水」或「浮編」;不過,對此我是最反對,且最注意去查覈的部分。

▲F-16V戰機。(圖/翻攝自美國洛克希德馬丁公司)

通常「軍售」項目都有美國軍方出具的報價,因此多少就是多少,能夠自行多編的頂多就是行政費和差旅費,但這錢不多我反而會多給些;但是如果是「國內自力研發或建造」的項目,經常會出現浮編的問題,特別是「工程項目」,經常會高出常理2至3倍,希望現役相關單位的將校要多多注意此類案件

承辦過程與歸檔應注意的問題和技巧

在計劃與承辦的過程中,最常見最糟糕的現象,就是高階將領對敏感的決策事務常以口頭指示方式口喻機密辦理,不產生任何文字敘述與命令文件,致使承辦參謀常承上級的傳喻辦理,但此喻(就用上級長官指示)到底緣由與真實性往往不得而知。

再者簽呈過程,辦理內容若不符上意,對於要修改簽呈的內容,多以口頭或標浮貼方式交辦,然後退稿重新撰稿重呈,重籤重呈時原來舊稿必須附上,但之後舊稿則多被碎掉或遺失。

由於未能併案上呈並事後歸檔,有時整個案件呈現完全二樣的發展,甚至明顯違反常理慣例,致使事後追查都很難迴歸原貌;當案件發生問題時,由於根本無法還原過程的事實,以至於查到最後最倒楣的還是承辦參謀。

▲P-3C反潛機。(圖/翻攝自美軍網頁www.af.mil)

一旦事發即發生將領不承認、耍賴保持沉默、階段性忘記或諸多方式拖延,最後倒楣的仍是低階參謀頂罪,多以參謀的疏失爲藉口懲處結案,真正下令的將領根本無事。

因此每次重籤的原件,務必影印存留,並隨時間先後整理,全案完成一併歸檔,甚至對於有疑問的案件,亦可逕送完整影印副本一份給相關監察聯參,要求其歸檔雙重存留,千萬不要嫌麻煩!

重要敏感會議全程錄音攝影,並事後歸檔

再者,個人曾因潛艦計劃專業領域,代表單位負責參與一次投資採購審查會議,會中個人對於採購方式明確指出因違反相關執行法規,若執意爲之絕不可行,事後竟發覺此建議未列入會議記錄上呈,經洽詢承辦參謀試圖瞭解原因並要求調閱案件,結果竟遭到拒絕且強調若將個人的建議列入記錄豈能成案,其實遇到這種情況除了向上級直屬長官報告外,就是向上一級軍事監察單位報告,要求進行聯合調閱清查,只不過這往往會得罪人,因此很多人只能感嘆作罷。

▲談到軍事投資建案,作者認爲,「指揮官要有指揮的道德、參謀要盡參謀的職責」!絕不能「本末倒置、違規違法,更甚者與政客軍火商沆瀣一氣」!(圖/記者呂佳賢攝)

另外,任何得機密會議都能夠全程錄音和攝影,只是必須先行知會保防官,在會議前宣讀報密規定時,說明全程錄音或攝影並事後歸檔,上述的實務與建議,給予現役參與軍事投資建案計劃的將校參考,切勿嫌麻煩而不去做。

最後,總之「指揮官要有指揮的道德、參謀要盡參謀的職責」!絕不能「本末倒置、違規違法,更甚者與政客、軍火商沆瀣一氣」!

(作者爲備役海軍上校,曾任潛艦兵器長、作戰長、輪機長與潛艦訓練中心教官、海軍總部計劃官、國防部戰略規劃司計劃督導官,現爲中華經略國防知識協會研究員。着有《解析臺灣發展潛艦的過去、現在和未來:(1960-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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