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釀連環火燒船 焊工判賠1.4億還要再賠原船東235萬

屏東東港鹽埔漁港2020年6月發生連環火燒船事故,陳姓工人因維修「豐海22號」引起大火,法院最後判陳男、蔡姓僱主及「豐海22號」許姓船東父子應賠償1.4億元,許姓船東不滿,另對陳男、蔡男等人求償,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判陳、蔡兩人應賠許男235萬221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2020年6月15日受蔡男僱用,維修「豐海22號」漁船,當天下午進行電焊施工時,高溫焊粒引燃船上易燃物,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延燒一旁「東鴻222號」、「兆億388號」、「振東益號」及2艘CT4至CT5噸級的大型延繩釣漁船。

事後「東鴻222號」、「兆億388號」、「振東益號」船東損失慘重,認爲陳男電焊時未做適當防護,導致火勢一發不可收拾,蔡男未盡監督義務,許男則未申請施工、改造許可,也要負連帶責任。

另外,鹽埔漁港歷年多次發生火災事故,漁業署及屏東縣政府卻未設置消防設施,縣府放任「豐海22號」違法施工,導致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由此向4人、漁業署及縣府求償共計4.5億餘元。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3艘漁船起火與「豐海22號」火源有因果關係,計算船舶全損、不能營業損失、鑑定費用、解體費用、出航準備損失等,判陳男、蔡男、許男父子等4人應連帶賠償1.4億元,縣府、漁業署則無責任,免賠,案件正在二審審理中。

請工人修船釀災,還要連帶賠償1.4億元,「豐海22號」許姓船東不滿,主張當天陳男等人施工前未先預告,是自行前往施工,改向陳、蔡及另名洪姓工人求償850萬元。

屏東地院審理時,蔡男辯稱許男已領取「豐海22號」的2000萬元全損保險,不能再要求他賠錢,陳男、洪男則均爲出庭爲自己抗辯。

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男電焊前,未採取避樣防火措施,蔡男也未提供充足防護設備,未積極監督陳男施工,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判兩人應賠償許男850萬元,至於洪男,火警前已離開不需負責。

蔡男、陳男不滿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爲,「豐海22號」原價值2850萬元,因火災全損,許男已領取2000萬元產險,該船殘體價值50萬1984元,具交易價值的汰建資格則爲564萬5806元,加總後,許男實際受損金額僅爲235萬2210元,判陳、蔡兩人僅須賠償許男235萬餘元。可上訴。

屏東東港鹽埔漁港去年6月發生連環火燒船事故,3名受波及損失慘重的船東,向陳姓電焊工、僱主蔡男、漁船登記名義人許男、漁船管理者許男及漁業署、屏東縣府求償共4.5億元。屏東地院一審認施工不當釀災,判4人應賠償3船損失計1.4億元,其餘駁回,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屏東縣鹽埔漁港鹽埔泊區16日下午發生連環火燒船事故,造成5艘遠洋漁船及2艘膠筏全毀。記者潘欣中/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