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直接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害」 賴清德獲不起訴

臺南市長賴清德。(資料照/記者陳明仁攝)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臺南市長賴清德今年1月6日率一級主管不進議會長達232天都列席,遭議會按鈴控告瀆職,14日臺南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書上面寫到「未直接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損害,予以不起訴處分」。

賴清德從今年的1月6號,就宣佈在李全教賄選官司尚未釐清之前,絕不踏進議會,賴及一級主管共28人因此遭到議會提告瀆職,賴甚至遭到監察院彈劾,移送公懲會,成爲首位被彈劾的直轄市長。

根據不起訴書指出,賴清德等人被控釀成市政空轉,預算執行無法監督等,觸犯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惟檢方認爲,賴等28人固未基於責任政治權力分立之原則,遵守地方制度法所定之義務,惟此公法義務違反之行爲,並未直接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損害,不符合「災害」之要件,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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