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刑後強制治療的違憲危機

▲刑後強制治療從立法以來一直有所爭議,又有許多執行上的困難,遊走於違憲與否的邊緣。(圖/pixabay)

2006年7月1日開始,我國刑法增加了對性侵害犯的刑後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而在2011年,因白玫瑰運動之故,又促使立法院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將刑後強制治療的適用,溯及於2006年7月1日所發生的行爲。只是關於刑後強制治療,從立法以來一直有所爭議,又有許多執行上的困難,遊走於違憲與否的邊緣。

我國刑法乃採取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兩元制裁體系前者重點懲罰過去的行爲,後者的重點則在未來的再社會化兩者目的實屬不同。不過,依據刑法第1條後段,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仍有罪刑法定的適用。至於目前保安處分,除保護管束驅逐出境外,其他諸如強制工作、強制治療等,皆屬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而依據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性侵害犯於刑的執行完畢後,若經評估,再犯風險高,法官就可裁定令入相當處所,進行所謂的刑後強制治療。而根據同條第2項,必須每年評估直至再犯危險降低爲止。此條文首先會碰到的違憲性,即是罪刑明確性問題

因基於罪刑明確,立法者不能制訂絕對不定期刑,也就是沒有上限的法定刑,而由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也適用此原則故刑後強制治療直至再犯風險降低才停止的規定,就屬無期限的人身自由拘束,與絕對不定期刑的禁止相違背。

其次,既然是保安處分,其執行處所就不能是在監獄,否則就屬雙重製裁,違反一行爲不二罰原則,而法務部至今卻一直苦於強制治療處所的找尋。就矯治處所來說,當屬醫療院所爲適當,只是一般醫院恐無法負起戒護之責,更害怕接受治療者而引起其他病患,甚至是周遭居民的的恐慌,因此最終還是得由法務部自行建立治療專區

原先規劃臺中培德醫院外的專區,卻因附近居民的抗議而放棄,迫使法務部在臺中監獄內劃定一個專區爲刑後強制治療的處所。就形式上來說,必然有違監獄與保安處分不能爲同一處所的原則。更重要是在實質上,強制治療的所有作息幾乎與監獄相同,這實在很難脫離懲罰的性質,致使矯治流於形式。尤其在人數逐漸增加下,除了空間不足的問題再次浮現外,矯治的實際成效也會大打折扣。

而從2012年後,刑後強制治療還溯及於2006年7月1日前的行爲,這馬上面臨罪刑法定的不溯既往原則之違反。爲了規避此問題,此處的官方名稱就以民事監護處分取代刑後強制治療,同時,主管機關也非法務部而是衛福部。只是目前此矯治的地方,雖掛名在草屯療養院,但實際執行卻在大肚山莊,而此山莊,竟是掛牌於臺中監獄的某一層樓。如此的作法,雖不能說是掛羊頭賣狗肉,卻已讓人不知所云。

由於已有接受強制治療者向大法官聲請釋憲,除非此等案件拖至兩年多後的憲法法庭成立後才審理,否則,目前面臨違憲瑕疵的刑後強制治療,恐有隨時被宣告部分違憲的風險。面對如此的困境,法務部恐得排除萬難,趕緊想方設法爲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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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