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188公分高中泳將跳水撞頭 釀「4肢癱瘓」終局判決超逆轉

188公分高中泳將跳水 頭重創4肢癱瘓,法官判教練等人無罪確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北市一名身高188公分的張姓男高中生,是校內體育班的游泳隊員,2018年在校內泳池跳水時,頭部不慎撞及泳池地板致癱瘓,一審將導師及泳隊教練等3人各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處6月到8月不等徒刑,臺灣高等法院依鑑定結果認定教練指導正確,也有盡到保護提醒之責任,檢察官無法舉證3人有過失,逆轉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檢察官起訴主張,陳、張、鄭分別爲高中體育班之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聘僱執行教練及義務指導教練,但在2018年11月29日卻未注意游泳池兩端池壁1公尺到6公尺範圍內,水深最低限度未達1.35公尺時,依一般情形不得實施跳水入水動作。

3人未告知包括張在內的高中游泳隊學員,不得在係爭泳池進行從跳臺出發入水,致鄭姓教練在高中游泳池,指導張生進行課後跳水自主訓練時,讓張進行跳水入池,造成其頭部撞及泳池地板,受有外傷性頸椎骨折及脊髓損傷並四肢癱瘓之重傷害。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將陳及張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鄭判囚8月,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認爲,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專家小組調查報告指出,鄭姓教練指導及示範重作均屬正確,也有盡到保護提醒之責任。

高院指出,張模仿2次後,進行第3次出發動作可能因「入水姿勢不協調」才發生意外傷害,且經參與調查的鑑定證人到庭作證、國立體育大學及本院檢視泳池監視器畫面,可知張第3跳,手沒有入水及入水角度較大,且未見踢腳、手撐等避險動作。

高院表示,泳池事發時水深與檢察官所指安全規範之1.35公尺深,雖應有9至16公分的差距,但張身高188公分,縱使在符合1.35公尺深的游泳以前述第3跳姿勢自約75公分高的跳臺出發入水,是否仍會發生本件意外,檢察官未能舉證加以證明,陳等人涉犯過失致重傷罪。

高院指出,本件意外事故發生後,教育部體育署固曾以公函宣示訓練池仍應儘量按照比賽池標準設置,但仍不能以此事後「亡羊補牢」的宣示或公告,作爲被告等人「行爲時」違反安全規範之依據,改判3人無罪,泳池負責人及救生員、高中校長,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