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前議員陳科名判7年半、王淑慧5年定讞

新北市前議員陳科名7年前收受許姓業者20萬元賄款,向拆除大隊施壓緩拆違建廠房;前議員王淑慧利用姪女、外甥女當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300萬餘元。二審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有期徒刑7年6月和5年,各褫奪公權3年和5年;2人上訴皆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並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2人的民進黨籍涉案後也都被撤銷。

陳科名7年前被控收受許姓業者20萬元賄款,向拆除大隊施壓,證人電話中提到「擔心陳科名再度向我索賄」,調查局監聽錄下,這筆資料還被許妻記錄在帳本。陳科名始終否認犯行並上訴,二審認爲陳科名雖否認犯行,但偵查中坦承收錢,與證人說法勾稽後,認定陳確實收賄,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維持一審判決。

王淑慧從政多年,曾經歷任板橋市民代表、臺北縣議員、立法委員,過去擔任立委期間,曾將提案文件塞進嘴裡、阻擋提案而受到媒體關注;立委連任失利後,轉戰市議員連任,基層紮實。她出庭時供稱,從黨外一路走來秉持勤政、清廉,「拒絕很多財閥、我需要這樣嗎?」

一審法官認爲,王詐領335萬餘元,將過錯怪罪於檢調或司法改革,不知悔悟,判刑9年、褫奪公權5年;二審法官審酌王一度坦承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卻在法院審理時再度否認貪污犯行,改判5年。